工作中受傷、得職業病、或通勤車禍受傷,雇主無論有沒有過失都要賠(勞基法 §59 無過失責任)。四大項:醫療費 + 醫療期間原領工資 + 失能補償 + 死亡補償(5 個月喪葬費 + 40 個月死亡補償)。如果雇主有違反職安規定(常見!),你還可以另外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動輒百萬以上。即使雇主沒幫你投勞保,照賠不誤。
什麼算「職業災害」?
依職安法 §2 第 5 款,職災 = 勞工因勞動場所的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作業活動或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的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實務判斷兩要件:
- 業務執行性:你在雇主支配下提供勞務時發生。
- 業務起因性:與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
常見案例
- 工廠、工地、餐廳等作業現場受傷 → 職災。
- 過勞猝死、過勞中風(需勞保局認定)→ 職災。
- 因職場暴露導致的職業病(化學品中毒、塵肺、肌腱炎、聽力受損)→ 職災。
- 通勤職災:上下班「適當時間」「適當交通方法」途中發生事故 → 原則上算職災。但若酒駕、闖紅燈、無照駕駛、非必要繞道等情形則不算。
你能拿到什麼(勞基法 §59 四大項)
1. 醫療費用(必需的醫療支出全額補償)
- 健保沒給付的自費部分、病房差額、醫療耗材、復健。
- 無過失責任 — 即使你自己也有疏失,照樣全額賠。
2. 醫療期間原領工資補償
- 不能工作期間,雇主按原領工資(不是基本工資)補償。
- 「原領工資」= 事故發生前一個月內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的總額 ÷ 30。
- 持續到能回去工作為止。
- 若醫療屆滿 2 年仍未痊癒,雇主可一次給付 40 個月平均工資免除此項責任(但前提是經指定醫院審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3. 失能補償(治療終止後有永久障害)
- 依平均工資 × 失能等級給付。
- 勞保失能給付標準表從 1-15 級,1 級最重(上限 1,800 日)、15 級最輕(30 日)。
- 例如月薪 40,000、失能 5 級(720 日):40,000 ÷ 30 × 720 = 960,000 元。
4. 死亡補償
- 5 個月平均工資喪葬費。
- 加計 40 個月平均工資死亡補償。
- 月薪 40,000:40,000 × 5 + 40,000 × 40 = 1,800,000 元。
- 受領順位:配偶子女 → 父母 → 祖父母 → 孫子女 → 兄弟姊妹。
別忘了:你還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勞基法 §59 是「補償」,只賠四大項。如果雇主有違反職安規定(例如沒設安全裝置、沒做教育訓練、沒提供防護具),你還能另外依:
- 民法 §184(侵權行為)
- 職災勞工保護法 §7(推定過失 — 雇主必須自己證明無過失才免責)
請求更多:
| 項目 | 說明 |
|---|---|
| 醫療費(含健保代位部分) | 比 §59 更廣 |
| 看護費 | 親屬看護也可評價為金錢 |
| 不能工作期間工資損失 | 實際收入損失 |
| 勞動能力減損 | 依霍夫曼計算至 65 歲 |
| 交通費、醫療耗材 | 實際支出 |
| 精神慰撫金 | 依傷勢、影響程度,數十萬到數百萬元 |
| 扶養費(死亡時受扶養遺屬) | 依受扶養人數及年齡 |
§59 補償與 §184 賠償可並存,同一項目重疊部分依 §60 抵充。
具體案例(判決參考)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2069 號(114 年 11 月 12 日)
事實:勞工因工作受傷,雇主未設適當安全措施。雙方就賠償金額爭執上訴至最高法院。
法院判:勞工自身有 40% 與有過失,賠償按比例減扣。扣除勞保職災給付、失能給付、勞保局核退部分負擔、職災照護補助、雇主已給付金額後,判雇主連帶賠償 117 萬 2,639 元。
對你的啟示:即使勞工自己也有過失,仍可請求賠償(按比例扣減)。但**§59 補償部分不受過失相抵影響**(無過失責任),只有民事侵權賠償才會過失相抵。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 年度重勞上字第 6 號(114 年 12 月 9 日)
事實:勞工主張職災損害賠償。雇主主張應依勞基法 §60 把 §59 補償全額抵充。
法院判:§59 職災補償是雇主的法定補償責任,非工資。為避免重複請求,§60 允許抵充,但分項比對— 醫療費用不能抵充勞動能力減損、慰撫金等。
對你的啟示:雇主常說「我給你 §59 補償就不用再賠」— 錯的。補償與侵權賠償是不同項目,抵充是分項進行,不能一筆勾銷全部。
常見陷阱
- 雇主沒投勞保 → 照樣要賠:很多小公司沒幫員工投勞保,雇主以為出事就沒事 — 恰恰相反。勞基法 §59 補償是雇主的直接責任,與有無投保無關。更慘的是:雇主未投保時,不得用勞工自行投保的給付抵充(如職業工會保險),賠償金額反而更多。勞保局還會向雇主追償已核付金額。
- 過勞認定要「加班工時證據」:腦心血管疾病過勞死,職安署有「工作負荷評估參考指引」 — 發病前 1 個月加班超 100 小時、2-6 個月平均加班超 80 小時等門檻。打卡紀錄、LINE 工作訊息時間戳是關鍵證據。家屬記得備份手機。
- 通勤職災容易被駁回:走非必要繞道、酒駕、無照、闖紅燈、超速 → 不算職災。反之,適當時間 + 適當路線的通勤事故都算。
- §59 有 2 年請求權時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致傷病審查準則 + 勞基法 §61:自得受領之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消滅。拖太久失權(民事侵權則是 2 年/10 年)。
- 承攬鏈全部連帶:勞基法 §62、§63 — 事業單位發包、中間承攬、最後承攬人全部連帶負職災補償責任。小包商付不出錢時,大包商、業主都跑不掉。
- 「醫療期間」雇主不得解僱(勞基法 §13):職災治療期間是法定禁止解僱期間。雇主在此時解僱直接無效。
相關法條(律師視角)
- 勞基法 §59:職災補償無過失責任,四大項(醫療費、原領工資、失能、死亡)。
- 勞基法 §60:補償得抵充同一事故之民事賠償(分項抵充)。
- 勞基法 §61:補償請求權時效 2 年;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得存專戶不受強制執行。
- 勞基法 §62、§63:承攬鏈連帶補償責任。
- 勞基法 §13:職災醫療期間禁止雇主終止契約。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7:推定過失責任 — 雇主須自證無過失。勞工最有力武器。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90:雇主已依 §59 給付者,於勞工領保險給付後可請求返還抵充金額。
- 民法 §184:侵權行為一般規定。
- 民法 §487-1: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自己事由受害時,可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什麼時候該找律師
- 職災致死或重傷(失能等級高、金額破百萬)— 絕對要找律師,涉及複雜計算(霍夫曼折現、慰撫金、扶養費)。
- 雇主未投勞保、脫產跡象(需要緊急假扣押)。
- 職業病舉證困難(過勞死、化學品致癌、聽力受損,需要醫學鑑定、工時舉證)。
- 承攬鏈複雜(多層轉包、責任歸屬爭議)。
- 雇主堅持「與你合作不是僱傭」— 僱傭關係認定涉及人格、經濟、組織從屬性。
- 雇主以和解金壓你簽拋棄權利書 — 一旦簽了事後難反悔。
勞工法律扶助基金會對職災案件有專案協助,經濟弱勢勞工可申請免費律師,職災案件勝訴率高,法扶通過機會也相對高。勞保局也有「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會派專人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