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每天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的工作都算加班,雇主必須依法給加班費(不能強迫補休、不能「責任制」唬你)。平日加班前 2 小時 1.34 倍、後 2 小時 1.67 倍;休息日加班 2.34 / 2.67 倍。時薪用「月薪 ÷ 30 ÷ 8」算,而且全勤獎金、固定津貼都要計入。最重要的是:加班費請求權時效 5 年,往回追 5 年都能要。
時薪怎麼算?(計算基礎)
時薪 = 月薪 ÷ 30 ÷ 8
但「月薪」不是只有底薪,要把下列都納入(勞基法 §2 第 3 款「工資」定義):
- 底薪
- 全勤獎金
- 固定職務加給、技術加給、危險津貼、夜班津貼
- 伙食津貼(若為經常性發給)
- 經常性加班費(如趟次獎金、計件獎金)
例外不納入:恩惠性的年終獎金、三節獎金。
舉例:某員工底薪 30,000 + 全勤 2,000 + 職務加給 3,000 = 月薪 35,000,時薪 = 35,000 ÷ 30 ÷ 8 = 146 元。雇主如果只用底薪 30,000 算時薪(125 元),就是短付加班費。
加班費倍率一覽(勞基法 §24)
| 加班情境 | 時段 | 倍率 | 公式 |
|---|---|---|---|
| 平日加班 | 前 2 小時 | 1.34 | 時薪 × 4/3 |
| 平日加班 | 第 3-4 小時 | 1.67 | 時薪 × 5/3 |
| 平日加班 | 天災/事變 | 2 | 時薪 × 2 |
| 休息日加班(通常週六) | 前 2 小時 | 2.34 | 時薪 × 7/3 |
| 休息日加班 | 第 3 小時起 | 2.67 | 時薪 × 8/3 |
| 國定假日加班 | 整日 | 2 | 加倍發給(原薪照領 + 另加發 1 日) |
| 例假加班(通常週日) | 禁止,僅限天災 | 2 + 補假 | 加倍 + 事後補假 |
加班上限(勞基法 §32)
- 每日正常 + 加班不超過 12 小時。
- 每月加班不超過 46 小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放寬至 54 小時,每季 138 小時)。
- 超過上限是違法,但工時照給加班費(雇主另被罰 2-100 萬)。
實際算給你看
範例 1:平日加班 4 小時
月薪 35,000(含全勤、加給)→ 時薪 146。
- 前 2 小時:146 × 1.34 × 2 = 391 元
- 第 3-4 小時:146 × 1.67 × 2 = 488 元
- 共 879 元
範例 2:休息日加班 8 小時
同上時薪 146:
- 前 2 小時:146 × 2.34 × 2 = 683 元
- 第 3-8 小時(6 小時):146 × 2.67 × 6 = 2,339 元
- 共 3,022 元
範例 3:國定假日加班 8 小時
勞基法 §39 規定「工資加倍發給」= 原薪照領 + 再加發 1 日工資。
月薪制勞工該日月薪本已包含(原薪照領),額外再加發 146 × 8 = 1,168 元。
範例 4:連續 5 年被短付加班費
每月短付 3,000 × 12 個月 × 5 年(時效內) = 180,000 元,可以一次追回。
具體案例(判決參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4 年度地訴字第 13 號(114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雇主計算加班費時只用底薪,未將全勤獎金、值班深夜點心費計入。被勞動局裁罰,雇主不服提告。
法院判:全勤獎金、深夜點心費具有工資性質(因工作獲得的經常性報酬),雇主未納入計算加班費達法定標準,違反勞基法 §24。維持裁罰。
對你的啟示:雇主只用底薪算加班費 → 違法。你可以把全勤、津貼都補算進時薪,往回追 5 年。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重勞上字第 18 號(114 年 12 月 9 日)
事實:多位勞工起訴雇主短付加班費,原主張 1.9 萬元,最終主張 73 萬元。
法院判:依勞動事件法 §37 推定勞工收到的給付為工資(舉證責任轉由雇主證明非屬工資)、§38 出勤紀錄推定為工作時間。勞工大幅勝訴。
對你的啟示:不要一開始就低估金額,依出勤紀錄完整計算。勞動事件法兩條推定規定對勞工極為有利。
常見陷阱
- 雇主說「責任制不用加班費」— 99% 是違法。勞基法 §84-1 的責任制必須:(1) 勞動部公告的職類(如保全員、部分醫事人員、特定工程師);(2) 書面約定;(3) 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三個條件缺一即無效。你可以去勞工局查公司有沒有報備。
- 強制補休取代加班費 → 違法。勞基法 §32-1 明文:選擇補休或加班費決定權在勞工。補休期滿沒補完,必須折現金給(按加班當天的工資標準)。
- 加班申請制被當拒付擋箭牌:公司規定「加班要主管核准」— 你自己留下來沒核准,法院可能判不算。對策:每次加班都發送申請,被拒就截圖保留「主管指派的工作內容 + 截止時間」,證明是「被迫加班」。
- 出勤紀錄被改:雇主偷改打卡紀錄、強迫先打卡再工作。你有權依勞基法 §30 第 6 項申請出勤紀錄副本,雇主拒絕可被罰 9-45 萬元。自己也記得備份 LINE 工作訊息、信箱寄件時間戳。
- 超過 5 年追不回:加班費請求權時效 5 年(民法 §126)。發現短付就要動作,不要拖。
相關法條(律師視角)
- 勞基法 §24:加班費倍率 — 平日 1.34 / 1.67,休息日 2.34 / 2.67。
- 勞基法 §30:每日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為正常工時;雇主應置備出勤紀錄保存 5 年,勞工有權申請副本。
- 勞基法 §32:加班上限 — 每日 12 小時、每月 46 小時(同意後 54 小時)。
- 勞基法 §32-1:補休須勞工同意,期滿未補完須折現金。
- 勞基法 §36:每 7 天中 1 日例假(原則禁加班)、1 日休息日(加班費 2.34/2.67)。
- 勞基法 §39: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加倍。
- 勞基法 §84-1:責任制 — 必須公告職類、書面約定、報備核准,三者缺一無效。
- 勞動事件法 §37:勞工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工資(雇主負反證責任)。
- 勞動事件法 §38:出勤紀錄所載時間推定為工作時間(雇主負反證責任)。
- 民法 §126:加班費請求權時效 5 年。
什麼時候該找律師
- 追討金額大(跨多年、加班費 + 其他項目超過 50 萬)。
- 責任制爭議(雇主堅稱合法核備,需要查報備紀錄、比對職類公告)。
- 整個部門集體被短付(可考慮群體訴訟,多人分攤律師費)。
- 雇主銷毀、變造出勤紀錄(涉及偽造文書刑責,可搭配刑事告訴增加談判籌碼)。
- 遭報復性解僱(主張加班費後被解僱,要合併處理)。
一般單人、單純短付加班費的案件,可以先向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立後再用小額訴訟(未逾 10 萬)或簡易訴訟(未逾 50 萬)也很有勝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