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

資遣費怎麼算

新制舊制資遣費計算公式、平均工資認定、30天給付期限與不給的救濟途徑。

7 分鐘閱讀最後更新 2026-04-15

被資遣後你能拿多少?新制資遣費 = 平均工資 × 工作年資 × 0.5(上限 6 個月)。月薪 4 萬、做 3 年被資遣,大約 6 萬。別被雇主唬「沒有錢給你」— 雇主必須在 30 天內發給,不給就去勞工局申請調解(免費),一個月內通常能處理。這篇告訴你怎麼算、怎麼要、踩到哪些陷阱拿不到。


資遣費計算公式(30 秒看懂)

新制(94 年 7 月後到職,或已轉新制)

資遣費 = 平均工資 × 工作年資 × 0.5
最高 6 個月平均工資
  •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
  • 未滿 1 年按比例(例如做 6 個月 = 0.25 個月平均工資)。
  • 舉例:月薪 4 萬、工作 3 年 → 40,000 × 3 × 0.5 = 60,000 元
  • 舉例:月薪 5 萬、工作 15 年 → 50,000 × 15 × 0.5 = 375,000 元,但上限 6 個月 = 300,000 元

舊制(94 年 7 月前到職且沒轉新制)

資遣費 = 平均工資 × 工作年資 × 1
沒有上限
  • 依據:勞基法第 17 條
  • 多數人年紀輕的是純新制,年紀較長的會有部分舊制年資 → 分段計算。

「平均工資」不是底薪

平均工資 = 離職前 6 個月工資總額 ÷ 總日數 × 30(勞基法 §2 第 4 款)。

工資總額要納入:

  • 底薪
  • 全勤獎金
  • 固定津貼(職務加給、伙食津貼、夜班津貼等「經常性給與」)
  • 經常性加班費

恩惠性質的年終獎金、三節獎金通常不列入


預告期間 + 預告工資

雇主要資遣你,依勞基法第 16 條必須提前預告:

工作年資預告天數
3 個月 - 1 年10 天前
1 - 3 年20 天前
3 年以上30 天前

雇主沒預告 → 必須加發預告期間工資(預告幾天就給幾天薪水)。

預告期間內勞工每週可請 2 天有薪謀職假(法條明文,不是恩惠)。


你還能拿什麼

  1.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申請失業給付 6 個月(月投保薪資 × 60%,最長 6 個月;45 歲以上或身心障礙 9 個月)— 就業保險法 §11、§16。
  2. 特休未休工資:沒休完的特休要折算現金。
  3. 積欠薪資:離職前任何未結清的薪水、加班費。
  4. 勞退新制專戶提繳:離職前雇主應繳的 6% 全數繳清。

具體案例(判決參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簡字第 43 號(114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雇主被桃園市政府認定自 114 年 6 月 3 日歇業。勞工請求給付資遣費。

法院判:歇業屬勞基法 §11 第 1 款資遣事由,雇主依勞退條例 §12 必須給付資遣費。依平均工資 × 年資 × 0.5 計算後全額判賠。

對你的啟示:公司被主管機關認定歇業,直接滿足資遣事由,不用雇主簽任何文件,勞工局認定後就能請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273 號(114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雇主在勞工已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後,以「歇業」為由終止契約。

法院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8,調解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解僱無效。判雇主給付資遣費及其他請求。

對你的啟示先申請勞資調解是護身符。雇主在調解期間還敢動你,法院直接判解僱無效並補發薪水。


常見陷阱

  1. 簽「自願離職書」就 GG:雇主常說「你簽自離公司才能發錢」— 簽了就沒資遣費、沒失業給付。正確做法:要求雇主開書面資遣通知載明是依勞基法 §11 哪一款。
  2. 雇主改依 §12 解僱 → 零資遣費:懲戒解僱沒有資遣費。如果雇主把你叫去談「要資遣你、但要你先簽個東西」,很可能是要你承認違規轉成 §12。別簽。
  3. 被認定「合作關係」而非僱傭 → 沒資遣費:接案、承攬、顧問若無從屬性(受指揮監督、用公司工具、固定上下班),法院會判沒僱傭關係。對策:保留打卡紀錄、主管指派工作訊息、薪資固定撥款證據。
  4. 不能勝任(§11 第 5 款)資遣前雇主沒給改善機會 → 解僱違法但勞工自己也要注意:雇主啟動績效改善計畫(PIP)時不能直接拒絕,否則反而被認定違反工作規則 → 變成 §12 零資遣費。
  5. 超過 5 年追不回:資遣費請求權時效 5 年(民法 §126)。拖太久就失權。

相關法條(律師視角)

  • 勞基法 §11:雇主「預告資遣」的 5 款法定事由(歇業、虧損、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不能勝任)。超出就是違法解僱。
  • 勞基法 §16:預告期間規定。沒預告就要給預告工資。
  • 勞基法 §17:舊制資遣費 — 每年 1 個月平均工資,無上限。
  • 勞基法 §18:依 §12 被解僱、或自請辭職的,不得請求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 勞工退休金條例 §12:新制資遣費 — 每年 0.5 個月,上限 6 個月。雇主應於終止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
  • 勞基法 §2 第 4 款:平均工資定義 — 離職前 6 個月工資總額 ÷ 總日數。
  • 就業保險法 §11:「非自願離職」才能領失業給付。

什麼時候該找律師

  • 舊制年資多、金額大(超過 50 萬)。
  • 雇主主張「你不是員工,是承攬/合作」— 僱傭關係認定涉及多項從屬性判斷,需要專業攻防。
  • 雇主是股東跳票、公司脫產,需要同步聲請假扣押。
  • 牽涉**§11 vs §12 爭議**(被指控違規)— 處理不好變零資遣費。
  • 資方已委任律師出席調解或開庭。

金額在 50 萬元以下的單純資遣費爭議,先跑勞工局調解往往就能談成。不用一開始就花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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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新制和舊制差別有多大?

新制上限 6 個月、舊制無上限 — 對資深員工差很多。做 20 年月薪 6 萬:

  • 純舊制:60,000 × 20 × 1 = 1,200,000 元
  • 純新制:60,000 × 20 × 0.5 = 600,000,但上限 6 個月 = 360,000 元

94 年 7 月前到職且當時沒轉新制的人,會有部分舊制年資,必須分段計算(舊制部分用 §17、新制部分用勞退條例 §12)。勞保局可以申請「勞退舊制保留年資查詢」。

做不到一年也有資遣費嗎?

有,按比例給。 例如做 6 個月、月薪 4 萬:40,000 × (6/12) × 0.5 = 10,000 元。新制沒有「未滿 1 年以 1 年計」的規定,就是嚴格按月份比例。舊制是「剩餘月數按比例、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略有差異。

老闆叫我自己辭職還有資遣費嗎?

沒有。 依勞基法 §18,自請辭職不得請求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但如果雇主實際上是虧損或要縮編,卻逼你寫「自願離職書」,千萬不要簽。正確做法:

  1. 要求雇主書面載明是依 §11 哪一款資遣。
  2. 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3. 拒絕簽自離 → 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一旦簽了自離,舉證翻盤極困難。

雇主用「績效不好」把我資遣,合法嗎?

要看有沒有給改善機會。勞基法 §11 第 5 款「不能勝任」是最常被濫用的資遣事由,但法院標準很嚴(如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重勞上字第 43 號判決採「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 雇主必須有客觀績效考核紀錄
  • 必須先嘗試輔導、調職、教育訓練
  • 解僱前應擬**績效改善計畫(PIP)**並給合理改善期。
  • 直接解僱沒給機會 → 違反「最後手段性原則」,解僱無效。

勞工收到 PIP 不要直接拒絕配合 — 拒絕可能被認定違反工作規則,反而轉成 §12 解僱(零資遣費)。該做的是配合但留證據(主管指派工作訊息、溝通紀錄)。

雇主說「公司沒錢」、30 天過了還沒給資遣費,怎麼辦?

勞退條例 §12 第 2 項,雇主應於終止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沒給的話:

  1.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免費)→ 雇主常在調解階段就和解。
  2. 勞動訴訟:聲請支付命令或小額訴訟(資遣費未逾 50 萬)。依勞動事件法,確認僱傭訴訟可暫免 2/3 裁判費。
  3. 勞動檢查檢舉:雇主可被處 30 萬 - 150 萬元罰鍰(勞基法 §78)。
  4. 強制執行:拿到判決或調解筆錄後,可聲請查封雇主財產、扣薪、扣銀行帳戶。
  5.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雇主歇業倒閉的話,還可向勞保局申請墊償(含資遣費,上限 6 個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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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理自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最後更新 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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