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被資遣、領不到加班費、被違法解僱、職災受傷,勞工不是只能摸摸鼻子走人。台灣有一整套保護勞工的法規,也有免費的勞工局調解和減免裁判費的勞動法庭。只要願意主張,通常都拿得到錢。這篇告訴你第一步該怎麼做、能拿多少、以及什麼時候該找律師。
遇到勞資糾紛,你該做的 3 件事
1. 24 小時內做的事:存證
- 把薪資單、出勤紀錄、LINE/Email 對話、資遣通知書、勞保投保紀錄(勞保局 e 化服務下載)全部備份。
- 被口頭解僱、被逼辭職:立刻錄音(台灣一方同意錄音合法),並用 Email 或存證信函書面表達你不同意。
- 沒發薪水、沒給資遣費:保留薪資帳戶明細、催討訊息截圖。
2. 一週內做的事: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免費)
- 地點:勞務提供地(你上班地點)的直轄市/縣市勞工局。
- 費用:零元,不用請律師。
- 時程:申請後約 14-30 天開調解會。
-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9 條、勞動事件法第 16 條。
3. 調解不成立 → 勞動法庭起訴
- 勞動事件法 §16 採「調解前置」,你直接起訴法院也會轉成調解聲請。
-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暫免裁判費,勝訴後還可以聲請法院命雇主先讓你復職領薪水(勞動事件法 §49)。
你的權利一次看
被資遣
- 資遣費(新制):每工作 1 年 0.5 個月平均工資,上限 6 個月(勞退條例 §12)。
- 預告期間或預告工資:工作滿 3 個月 10 天、滿 1 年 20 天、滿 3 年 30 天(勞基法 §16)。
-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領失業給付 6 個月(45 歲以上或身心障礙者 9 個月)。
- 雇主必須在 30 天內發給資遣費。
沒拿到加班費
- 平日加班:前 2 小時時薪 × 1.34,第 3-4 小時時薪 × 1.67(勞基法 §24)。
- 休息日加班:前 2 小時時薪 × 2.34,第 3 小時起時薪 × 2.67。
- 國定假日加班:加倍發給(原薪 + 加發一日)。
- 加班費請求權時效 5 年(民法 §126),往回追 5 年都能要。
被違法解僱
- 雇主只能用勞基法 §11(歇業、虧損、業務緊縮等 5 款)或 §12(嚴重違紀 6 款)開除你,不能自創事由。
- §12 的懲戒解僱有 30 天除斥期間,雇主知悉後超過 30 天才動手,解僱無效。
- 你可以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勝訴後雇主必須補發所有薪資並讓你復職。
職災
- 雇主必須補償四大項(勞基法 §59):醫療費 + 醫療期間原領工資 + 失能補償 + 死亡補償(5 個月喪葬費 + 40 個月死亡補償)。
- 即使雇主沒投勞保也要賠(無過失責任)。
- 雇主違反職安規定 → 另依職災勞工保護法 §7 推定過失,還要賠精神慰撫金、勞動能力減損等民事損害。
具體案例(判決參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273 號(114 年 12 月 31 日)
勞工在勞資爭議調解期間,雇主以「歇業」為由終止契約。
- 事實:公司在勞工已申請勞資調解後,自行宣告歇業並解僱勞工。
- 法院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8,調解期間雇主不得片面終止契約,該解僱無效。判雇主給付資遣費及其他請求。
- 啟示:申請勞資調解本身就是護身符,雇主在調解期間動你試試看,法院直接判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勞抗字第 35 號(114 年 12 月 31 日)
勞工被要求簽資遣同意書,雇主未告知解僱事由,勞工聲請「繼續僱用定暫時狀態處分」。
- 事實:雇主 114 年 3 月 19 日拿資遣費試算表要勞工簽,未說明法律依據。
- 法院判:勞工有勝訴之望,裁定雇主在訴訟確定前按月給付薪資。
- 啟示:勞動事件法 §49 的「定暫時狀態處分」是救命工具 — 不用等判決確定,有勝訴可能就能先領錢。
常見陷阱
- 被叫「簽個名比較快拿到錢」→ 千萬不要簽「自願離職申請書」。簽了就喪失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正確做法:要求雇主書面載明是依勞基法第 11 條哪一款資遣。
- 以為申訴會被報復 → 勞動檢查法 §33 規定檢舉人身分保密,雇主不得對申訴人不利處分。匿名檢舉合法可行。
- 拖到超過時效 → 資遣費時效 5 年、加班費時效 5 年、職災補償時效 2 年。發現就要動作。
- 勞基法 §14 主動辭職有 30 天行使期限。雇主積欠薪資、違反法令時,你發現後 30 天內必須以存證信函終止,否則喪失請資遣費的權利。
- 請假沒走程序 = 曠工。即使有醫院診斷書,也要依工作規則請假(電子系統、書面、Email 視公司規定),否則雇主可依 §12 連續曠工 3 日解僱。
相關法條(律師視角)
- 勞基法 §2:定義「平均工資」= 離職前 6 個月工資總額 ÷ 總日數。所有資遣費、職災補償都用這個算。
- 勞基法 §11:雇主「預告資遣」的 5 種法定事由(歇業、虧損、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不能勝任)。
- 勞基法 §12:雇主「懲戒解僱」6 種事由(暴行、重大違紀、連續曠工 3 日等),30 天內必須處理,否則失權。
- 勞基法 §14:勞工反過來終止契約並請資遣費的 6 種事由(雇主欠薪、違反勞動法令等)。
- 勞基法 §17 / 勞退條例 §12:資遣費計算 — 舊制每年 1 個月、新制每年 0.5 個月(上限 6 個月)。
- 勞基法 §24:加班費 1.34 / 1.67 / 2.34 / 2.67 倍率。
- 勞基法 §59:職災補償四大項(無過失責任)。
- 勞動事件法 §16:起訴前應先經法院勞動調解(調解前置)。
- 勞動事件法 §49:勞工勝訴前可聲請「繼續僱用定暫時狀態處分」。
- 勞資爭議處理法 §8、§9:調解期間雇主不得解僱;向勞務提供地勞工局申請。
什麼時候該找律師
- 被違法解僱想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程序複雜、金額大)。
- 職災致死或重傷(涉及民事侵權、慰撫金、勞動能力減損計算,動輒百萬以上)。
- 雇主是公司負責人脫產、判決拿到錢也執行不到(需做假扣押)。
- 金額超過 50 萬元或案情涉及多重爭議(資遣費 + 加班費 + 職災 + 特休)。
- 調解時被對方律師壓著談,談不出公道條件。
一般欠薪、單純資遣費、加班費案件,可以先自己跑勞工局調解。調解不成再評估要不要請律師。台灣勞動法院對勞工友善度高,不用怕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