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賠償加總 7 項:醫療費 + 交通費 + 看護費 + 不能工作損失 + 勞動能力減損 + 車損 + 精神慰撫金。輕傷總額 5-30 萬、骨折或手術 30-100 萬、重傷或失能可達數百萬甚至上千萬。算出來的金額要再扣:你自己的過失比例(20%-50% 常見)+ 已領的強制險金額。所以「總損害 100 萬」和「實拿 40 萬」之間的落差,多半就是這兩項造成的。
七大賠償項目怎麼算
1. 醫療費用(最容易算)
- 掛號費、急診、住院、手術、藥費、復健、門診。收據正本全部留好,健保部分負擔也算。
- 自費項目(例如自費病房差額、自費骨釘、進口藥)法院一般認定「合理必要範圍內」可請求,但過於豪華的單人房差額可能被刪。
2. 交通費
- 往返醫院的計程車費(有診斷證明 + 醫療收據證明該日有看診就能請求)。
- 家屬探視加害病危者的交通費一般不可請求,但家屬陪伴重傷被害人就醫的合理交通費可以。
3. 看護費(重傷案的大項目)
- 親屬看護也能請求:法院實務採「以看護行情折算」,家人請假照顧一樣可以求償。
- 行情:每日 2,000-2,800 元(依判決年度與地區,24 小時全日看護)。半日看護減半。
- 需終身看護的重症:用霍夫曼公式計算一次給付(見第 5 項)。
- 關鍵證明:醫師開的「需專人看護幾日」診斷證明書是求償金額的上限。
4. 不能工作損失(休養期薪資)
- 受傷期間完全無法工作的薪資,用勞保投保薪資 / 扣繳憑單 / 薪資單證明。
- 自營業者或 freelancer 用過去 6-12 個月的平均收入推算,要提稅單。
- 醫師寫「宜休養 30 天」= 最多能求 30 天薪水;寫「宜休養但非絕對不能工作」會打折。
5. 勞動能力減損(最難算、金額最大)
公式:每年薪資 × 減損比例 × 霍夫曼累計係數(扣除中間利息)。
- 先做勞動能力減損鑑定(勞保局認定的醫院可以做,通常是大醫院的復健科或職業醫學科),拿到「減損 X%」的鑑定報告。
- 霍夫曼式是法院指定的折現公式:未來幾十年的薪水不能直接加總,要用年利 5% 折成今天的現值。
- 範例(真實案例公式):月薪 24,672 元 × 12 = 年薪 296,064 元,平均餘命 15.59 年,霍夫曼折現後一次給付 347.7 萬(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26 號)。直覺算法(24,672 × 12 × 15.59 = 461 萬)會多算 110 萬。
- 即使實際薪水沒減少也能請求:最高法院見解「喪失勞動能力本身就是損害」,不必證明真的少領了多少。
6. 車輛維修費
- 修車廠估價單 + 發票 + 行照。
- 零件折舊是大坑:法院會把新零件的金額打折(依車齡)。舉例:車齡 5 年以上的零件可能只賠 20%-30% 新品價。整車全毀則用「市價扣殘值」賠。
7. 精神慰撫金
- 沒有公式,法官綜合雙方學歷、職業、年收入、財產、傷勢嚴重度來裁量。
- 行情(依近年判決):
- 擦挫傷、軟組織傷:3-8 萬
- 骨折、需手術:10-30 萬
- 重傷(失能、失明、脊髓損傷):50-200 萬
- 致死(家屬每人):100-200 萬
- 喊太高不會多拿,法官一律砍到他認為的「合理範圍」。
具體案例(判決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需終身看護的高額案)
- 事實:甲駕車行經閃光紅燈路口未停讓幹道車,撞上駕小貨車的乙,乙受脊髓損傷合併左側偏癱、創傷性顱內出血,中樞神經永久嚴重損傷,需終身 24 小時看護。
- 法院判:醫療費 3.5 萬 + 輔具 1.9 萬 + 交通費 0.2 萬 + 已支出看護費 40.7 萬 + 將來看護費(霍夫曼折現 15.59 年)347.7 萬 + 精神慰撫金 120 萬,總額 514.1 萬。乙自己 30% 過失(未減速通過閃光黃燈),扣減後 359.9 萬,再扣強制險 206 萬 + 對方已付 15.8 萬,最終判賠 138 萬。
- 對你的啟示:重傷案的賠償大頭不是醫藥費而是看護費(本案占 75%),而且「將來看護費」可以用霍夫曼一次求償;但強制險會被扣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4 年度上字第 315 號民事判決(勞動能力減損 + 慰撫金)
- 事實:大客車追撞停等紅燈的小客車,乙受創傷性頸椎損傷、肩旋轉肌袖撕裂,勞動能力減損 11%。
- 法院判:精神慰撫金 30 萬元(法院審酌被害人職業、兩造經濟狀況後認定)。
- 對你的啟示:慰撫金法院會主動調你和對方的稅務資料(財產、年所得)來判斷,雙方經濟差距越大,慰撫金越高。
賠償金額常見陷阱
- 霍夫曼折現會壓縮金額:月薪 5 萬 × 12 × 30 年 = 1,800 萬?錯。霍夫曼折現後大約 900 萬。預估損害時不要用直覺算法。
- 零件折舊:車損求償要扣折舊,車齡越老折扣越多。
- 強制險會抵扣:民法判賠 100 萬,如果強制險已領 50 萬,對方實際只需再付 50 萬。
- 與有過失的認定:未戴安全帽、沒繫安全帶、超速、跨雙黃線,即使不是肇事原因,法院也可能認定「損害擴大有過失」而扣 10%-30%。
- 鑑定未做就開庭:勞動能力減損鑑定沒做 = 法院無從計算這一項,直接當 0。一定要先做鑑定。
相關法條(律師視角)
- 民法 §184(侵權行為):基礎請求權,所有賠償項目的起點。
- 民法 §193(身體健康的財產損害):勞動能力減損 + 增加生活需要(看護費、輔具)的法源。
- 民法 §195(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的請求權基礎。
- 民法 §196(物的損害):車輛、財物毀損的求償依據。
- 民法 §216(損害賠償範圍):賠償以「所受損害」+「所失利益」為限。
- 民法 §217(與有過失):被害人有錯的扣減依據,法院可減輕或免除。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32:強制險理賠金視為賠償的一部分,民事賠償中要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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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傷 / 失能 / 致死:計算霍夫曼、勞動能力減損、扶養費的專業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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