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出車禍先做三件事:報警 + 拍照存證 + 去醫院驗傷。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工作損失、看護費、車損、精神慰撫金;輕傷總額常落在 5-30 萬、骨折或需手術約 30-100 萬、重傷或失能可達數百萬。告訴期 6 個月(對方不和解時要刑事提告)、民事求償時效 2 年(從知道對方身分起算),兩個時限都很緊,不要拖。
出車禍當下該做什麼
現場 5 件事,順序別錯:
- 報警 110:警察會做現場圖和筆錄,這是後面鑑定肇事責任的基礎。沒報警 = 沒現場圖 = 後面責任難認定。
- 拍照:兩車位置、車損、地面煞車痕、號誌、路標、對方車牌、對方駕照保險證,手機連拍別省。
- 留下證人聯絡方式:有目擊者就要電話,事後警方傳喚不到就沒用了。
- 去醫院驗傷:就算當下覺得還好,頸椎、腦震盪、內出血都是隔天才痛。24 小時內驗傷才能證明傷勢跟車禍有因果關係,拖 3 天以上醫院診斷書的證明力會打折。
- 不要當場口頭和解說「我沒事」:對方遞 5,000 塊要你簽單,絕對不要簽。傷勢未穩定前的和解書事後很難翻盤(民法 §738)。
事後 30 天內要做的
- 向警察分局申請 A3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事故當天就拿得到)和 A1 初步分析研判表(約 30 天後)
- 申請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公路總局鑑定會,約 2-3 個月出報告,是法院認定過失比例的主要依據)
- 向對方車輛的強制險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不管誰對誰錯都可以領,上限醫療 20 萬 + 失能/死亡 200 萬)
- 評估要不要提刑事告訴(6 個月告訴期,從知道肇事者起算)
我大概能拿多少(依傷勢分級)
| 傷勢 | 常見總賠額範圍 | 備註 |
|---|---|---|
| 輕傷(擦挫傷、軟組織傷) | 5-15 萬 | 慰撫金 3-8 萬為主 |
| 中度(骨折、需手術) | 15-60 萬 | 慰撫金 10-30 萬 |
| 重傷(失能、脊髓損傷、失明) | 100-800 萬 | 勞動能力減損 + 看護費是大頭 |
| 致死 | 300-1500 萬 | 家屬慰撫金每人 100-200 萬 + 扶養費 |
以上是稅前總額,實拿會再打折:
- 與有過失扣減:你若自己也有錯(超速、未戴安全帽、未保持安全距離),依民法 §217 按比例扣 20%-50%。
- 強制險已理賠要扣掉:民法判賠後會扣掉你已領的強制險(強制險法 §32),不是兩邊都可以領。
- 對方有沒有錢:判決拿到手但對方沒財產 = 紙上談兵。訴訟前可考慮假扣押對方財產。
具體案例(判決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重傷高額賠償)
- 事實:甲駕自小客車行經閃光紅燈路口未停讓幹道車,撞上駕小貨車的乙,乙受第二頸椎骨折合併左側偏癱、創傷性顱內出血,術後中樞神經嚴重損傷,需終身 24 小時看護。
- 法院判:醫療費 3.5 萬 + 交通費 0.2 萬 + 輔具 1.9 萬 + 看護費 388.5 萬(含將來看護費用霍夫曼折現 347.7 萬)+ 精神慰撫金 120 萬,總損害 514 萬。乙自己有 30% 過失(行經閃光黃燈未減速),扣 30% 後 359.9 萬,再扣強制險已領 206 萬與對方已付 15.8 萬,判賠 138 萬。
- 對你的啟示:看護費是重傷案賠償的最大項目(本案占 75%),而且「終身看護」的費用可以用霍夫曼公式一次求償未來數十年;但強制險會被扣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4 年度上字第 315 號民事判決(勞動能力減損)
- 事實:客運大客車追撞停等紅燈的小客車,乙受創傷性頸椎損傷,勞動能力減損 11%。
- 法院判:精神慰撫金 30 萬元(頸椎長期疼痛 + 需復健)。法院審酌雙方學歷、經濟狀況後認 30 萬為適當,駁回乙請求的更高金額。
- 對你的啟示:慰撫金沒有公式,法官會調雙方稅務資料來決定,不是喊越高越好。
常見陷阱
- 急著和解:傷勢未穩定前簽和解書,後續發現後遺症也翻不了案(民法 §738)。等醫師開完整診斷證明、確認最終傷勢再談。
- 沒報警只交換電話:事後對方人間蒸發,沒警方紀錄等於從零開始蒐證。
- 忽略強制險:對方強制險理賠不管誰有錯都能領(法 §7),忘了申請 = 送錢對方省。
- 錯過 2 年民事時效:民法 §197 的 2 年從「知道肇事者是誰」起算,不是從判決確定起算。拖到第 3 年才告,對方抗時效就全盤皆輸。
- 告訴乃論的 6 個月期限:過失傷害(刑法 §284)是告訴乃論罪,超過 6 個月沒提告就失權,對方就沒有刑事壓力,民事和解金額會被壓低。
相關法條(律師視角)
- 民法 §184(侵權行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要負賠償責任。這是所有車禍民事求償的總基礎。
- 民法 §191-2(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開車撞到人,駕駛人要賠,除非能證明自己已盡注意義務(舉證責任在駕駛人)。
- 民法 §193(身體健康的財產損害):導致勞動能力減損或增加生活需要(看護費、輔具),要賠。
- 民法 §195(精神慰撫金):侵害身體、健康、自由等人格權情節重大時,非財產損害也能請求。
- 民法 §217(與有過失):被害人自己有錯,法院可減輕甚至免除加害人賠償,實務常見 20%-50% 扣減。
- 民法 §197(2 年時效):侵權行為求償從知道損害和肇事者起算 2 年。
- 刑法 §284(過失傷害):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 3 年以下。
- 刑法 §287(告訴乃論):過失傷害要告訴乃論,6 個月內不告就失權。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7、§27、§32:強制險採無過失主義,理賠分醫療、失能、死亡三項,理賠金會從民事賠償總額中扣除。
什麼時候該找律師
以下情境強烈建議找律師評估:
- 受傷致死、重傷、失能(賠償金額龐大,計算錯誤一次少幾十萬)
- 加害人拒絕和解 / 沒有保險(需要假扣押、強制執行等程序)
- 雙方過失比例有爭議(鑑定不利於你時要怎麼反駁)
- 對方提出的金額明顯偏低(律師可以幫你估算法院行情)
- 牽涉死亡或重大後遺症(扶養費、勞動能力減損的霍夫曼公式很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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