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花板在滴水、浴室壁癌長滿、廚房排水回流——漏水是房客最容易踩雷的糾紛。簡單結論:修繕責任原則上是房東的(民法 §423、§429),房客不能直接不繳房租,也不能口頭抱怨幾句就自己找師傅修。正確流程是書面催告 → 房東逾期不修 → 自己修再扣房租,或終止租約。 漏水是樓上住戶害的,可依民法 §191 向樓上所有人求償。
我能怎麼做
步驟 1:第一時間拍照/錄影蒐證
- 漏水當下就錄影:天花板滴水的水滴下落、牆壁濕痕、積水範圍、家具毀損。
- 每次情況惡化都拍,檔案保留原始日期。
- 找到可能來源:打開天花板照相、量浴室地板傾斜、確認是樓上或管線問題。
步驟 2:書面催告房東(最關鍵一步)
- 寄存證信函,絕對不要只用 LINE 抱怨。法院一致要求「定相當期限」+「明確表示逾期將終止或自行修繕」。
- 內容模板:
- 漏水發生日期、位置、狀況(附照片)
- 依民法 §423、§430 請房東於 **14 日內(急迫情形可縮短為 7 日)**派人修繕
- 若逾期未修,本人將依民法 §430 自行修繕並從房租扣除,或依同條終止租約
- 郵局存證信函一份 60-80 元,一式三份,一份寄房東一份存局一份自留。
步驟 3:房東逾期不修,你有三條路
- A:自己修繕,從房租扣
- 找合格師傅,保留報價單、發票、施工前後照片
- 下個月把「修繕費從房租扣」告知房東(書面)
- 修繕費不能超過合理範圍,否則超出部分算你欠租
- B:按漏水比例扣房租
- 這是法院認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房東沒盡到保持房屋可用的義務,房客可按無法使用面積扣租金
- 計算:月租 × (漏水影響面積 ÷ 房屋總面積)= 每月可扣金額
- 高雄高分院 114 上 151 實例:漏水 70 平方公尺 / 總 522 平方公尺 = 每月扣 2,412 元
- 切記:只能按比例扣,不能全部拒繳,否則房東合法收回房屋
- C:終止租約
- 適用嚴重漏水(例如房屋多處滲水、黴菌大量滋生、雨天會積水)
- 依民法 §430 催告不修 → 終止;或依民法 §424(瑕疵危及安全或健康)直接終止
- 終止後要求房東返還押金、支付搬遷費用
步驟 4:漏水源頭在樓上
依民法 §191:建築物所有人對設置或保管欠缺所致損害負賠償責任。
- 你是承租人:告知房東由他向樓上求償。修繕費、家具毀損都可以請求。
- 你是被害房東:可向樓上所有人請求修繕費 + 租金損失(房屋無法出租期間的所失利益)。
- 台中高分院 113 年度上字第 530 號:樓上水管破裂,判樓上所有人賠樓下修復費 21.8 萬 + 租金損失 67.8 萬(25 個月)。
- 重點:民法 §191 是「推定過失」——樓上所有人要自己舉證沒有設置保管欠缺才免責。你只要證明漏水來自樓上就好。
具體案例(判決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4 年度上字第 151 號(拒繳全租 → 房東合法終止)
- 事實:房客因一樓禪房部分漏水,拒絕繳納全部租金長達 9 個月。房東催告不成後終止租約,起訴遷讓房屋。
- 法院判:漏水確實是房東要修,但房客只能按比例扣(漏水面積占總面積比)。房客以「漏水」為由拒繳全部租金,實際已積欠超過 2 個月租額,房東依民法 §440 合法終止。房客被判遷讓 + 給付欠租 12 萬多元。
- 對你的啟示:漏水不是免死金牌。能扣多少就扣多少,其他照繳。想要完全不繳、逼房東修,法律上站不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496 號(催告不合格 → 終止主張被駁)
- 事實:房客 LINE 向房東抱怨馬桶水壓不足、流理台壞掉。後來房客主張依民法 §430 終止租約。
- 法院判:LINE 抱怨不算催告——沒定相當期限、沒明確表示逾期將終止。且馬桶 6 年來能正常使用,難認「未合於約定使用」。房客的終止主張被駁。不過房客自行代墊的熱水器修繕費 3,600 元,法院仍判房東償還。
- 對你的啟示:口頭或 LINE 抱怨絕對不等於催告。一定要寄存證信函,而且信內要寫「限期 XX 日」+「逾期本人將終止租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上字第 530 號(樓上漏水,判賠 89 萬)
- 事實:樓上房屋冷熱水管破裂,導致樓下天花板滲漏水、整屋無法出租長達 25 個月。
- 法院判:依民法 §191,建築物管線破裂屬「設置或保管有欠缺」,即使是建商原始施工問題,現任所有人仍要負責。判賠修復費 21 萬 7,830 元 + 租金損失 67 萬 8,484 元(月租 27,000 × 25 個月)。
- 對你的啟示:漏水造成你不能出租或不能住,求償範圍涵蓋「租金損失」這種所失利益。樓上推給建商不算,自己房子自己負責。
注意事項 / 常見陷阱
- 絕對不要直接拒繳全租:漏水只能按比例扣。拒繳全租 = 欠租,欠租超過 2 個月房東可以合法收回房屋,你反而變被告。
- 催告要「定期限」+「寫終止後果」:只寫「請你修」、「快點修」法院不認。一定要寫「請於 14 日內修繕完畢,逾期本人將依民法第 430 條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 不要未催告就自己找師傅修:沒催告就私自修,法院可能不准從房租扣。流程是「催告 → 逾期 → 修繕」。
- 租約寫「修繕由房客負責」不一定有效:法院對此嚴格審查。若顯失公平(例如全部大小修繕都推給房客),或房東未盡舉證義務,法院可能不採納。新北地院 113 訴 2496 實際打臉房東「口頭約定房客負責」。
- 折舊一定要算:房東要求的修繕費估價單,材料部分要扣折舊。用 5 年的地板不能按新品價賠。
- 找合格水電/防水師傅:收據要清楚寫工資、材料、折舊。自己找朋友隨便弄的,房東事後會挑毛病說「修得不對反而擴大損害」。
相關法條(律師視角)
- 民法 §423(保持合於使用義務):房東不只要交付房屋,整個租期都要保持房屋可正常使用。漏水影響居住 = 違反本條。
- 民法 §424(危及安全/健康的終止權):房屋瑕疵危及安全或健康(漏電風險、大量黴菌),即使簽約已知,房客仍得終止,且此權利不能預先拋棄。
- 民法 §429(修繕義務歸屬):除契約或習慣另有規定,修繕由房東負擔。
- 民法 §430(催告 → 終止或自行修繕):房客定相當期限催告、房東逾期不修,房客得終止或自行修繕從租金扣除。
- 民法 §191(工作物所有人責任):建築物設置或保管欠缺致他人損害,由所有人賠償;推定過失,所有人要自己舉證才免責。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2(樓地板/共同壁管線):專有部分共同壁與樓地板內管線的維修費,原則由雙方所有人共同負擔;可歸責於一方則一方負擔。
- 租賃住宅條例 §11 第 2 款:房屋不合居住、催告不修,房客得提前終止且房東不得請求賠償。
什麼時候該找律師
- 漏水累計損失(修繕費 + 家具毀損 + 租金損失)超過 20 萬。
- 房東拒絕修繕且拒絕協商,你要決定自行修繕扣租還是終止租約。
- 漏水源頭在樓上或大樓公共管線,需要協調多方(你、房東、樓上、管委會)。
- 你要起訴請求租金損失或所失利益的賠償,這類舉證比較複雜。
LawChat AI 可以先幫你:擬一封「合格催告」的存證信函(避免新北地院 113 訴 2496 那種催告不合格的坑)、試算按比例扣租的金額、評估主張終止租約的成功率。
本文法條與判決均透過全國法規資料庫、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查證為實際現行資料。個案情況各異,建議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