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與監護權

保護令聲請

家庭暴力保護令的種類、聲請流程、保護範圍與違反保護令的法律效果。

8 分鐘閱讀最後更新 2026-04-15

如果你正在遭受家暴或精神騷擾,你不需要等到「事情嚴重到住院」才能聲請保護令。台灣《家庭暴力防治法》把身體暴力、精神暴力(辱罵、恐嚇、跟蹤)、經濟控制都列入家暴。保護令可以命令對方停止暴力、搬出家門、遠離你的住所學校,違反會構成刑事犯罪。聲請免費。這篇告訴你可以怎麼做、要準備什麼、以及緊急時該先打哪支電話。

先看這裡:如果你此刻正遭受暴力或威脅,請立刻撥打 110 報警,或撥打 113 保護專線(24 小時)。


我能怎麼做:四種處理方式

情況 1:緊急危險,你的人身安全正在被威脅

  • 立即撥 110 報警。警察到場會製作家庭暴力通報表、可聲請「緊急保護令」(法院收案後 4 小時內以書面核發,僅限檢察官、警察、主管機關聲請)。
  • 同時撥 113 保護專線,社工會協助評估、必要時安排庇護所。
  • 就醫驗傷(健保卡會留紀錄),取得診斷證明。
  • 保留現場照片、錄音錄影、LINE 對話等證據。

情況 2:暴力尚非立即危險,但持續發生

  • 自行向地方法院(或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核發,通常幾天內可取得。同時進入「通常保護令」程序。
  • 聲請書可至法院訴訟輔導服務處索取,或由社工、律師協助填寫。
  • 免裁判費(家暴法 §10)。

情況 3:想要完整、長期的保護

  • 向地方法院(或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
  • 要經過審理程序,數週到數月核發。
  • 有效期間 2 年以下,期滿前可聲請延長(每次 2 年以下)。
  • 通常保護令可命 16 款保護內容(禁暴力、禁騷擾、遷出、遠離、子女親權暫定、給付租金或扶養費、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

情況 4:已離婚或分手,對方仍在騷擾

家暴法 §3 明文規定,前配偶、前同居人也受保護。離婚後還被前夫跟蹤、騷擾,仍可聲請保護令。

常見保護令內容(家暴法 §14 的 16 款)

你可以依需要選擇聲請下列幾項:

  •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身體、精神、經濟)
  •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
  • 命對方遷出被害人住居所(即使房子是對方名下也可以)
  • 命對方遠離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特定距離
  •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或負擔(例如暫時由你行使)
  • 命給付被害人住居所租金、或給付扶養費
  • 命對方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認知教育、心理輔導、戒癮治療)
  • 禁止散布被害人性影像(近年新增,針對數位性暴力)

具體案例(判決參考)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暫家護字第 161 號(立刻核發暫時保護令)

    • 事實:A 女依家庭暴力通報表、影像光碟等證據,釋明 B 男對她實施家庭暴力。
    • 法院判:認定 A 女已盡釋明之責,B 男已有實施家暴的「行為模式及觀念」,不法侵害有繼續發生可能性,核發暫時保護令保護 A 女。
    • 對你的啟示:不需要「完美證據」。只要釋明(讓法院覺得有相當可能性)即可,驗傷單、通報表、影像、LINE 截圖都可以。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家護聲字第 30 號(延長保護令 2 年)

    • 事實:A 女先前因遭父親家暴取得 1 年通常保護令。期間父親仍反覆大聲索討金錢造成她恐慌。A 女在屆期前聲請延長。
    • 法院判:審酌相對人實施家暴的動機、目的、態樣、聲請人受家暴的程度與家庭成員的危險性等情況,准予延長 2 年
    • 對你的啟示:保護令到期前務必聲請延長。延長期間原保護令仍有效力(家暴法 §15 IV),別讓保護出現空窗。

注意事項 / 常見陷阱

  • 暫時保護令不是終點:暫時保護令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或被駁回時失效。取得暫時保護令後,務必配合出庭、補齊證據,爭取到效期最長 2 年的通常保護令。
  • 精神暴力也算家暴:家暴法 §2 明文包含「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反覆辱罵、恐嚇、跟蹤、監視、冷暴力、掌控家用錢、限制人身自由都算。
  • 沒有驗傷單也可以聲請:法律沒有規定必須有驗傷單。警詢筆錄、通報表、TIPVDA 評估表、對話截圖、錄音錄影、證人證詞都是合法證據。
  • 違反保護令是刑事犯罪:家暴法 §61 規定,違反禁止暴力、禁止騷擾、遷出、遠離、完成處遇計畫、禁止散布性影像等命令,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對方違反時要立即報警並保留證據。
  • 保護令到期前一定要聲請延長:屆滿後才聲請,必須從頭來過。
  • 住所會保密:若你已搬離原住所,聲請時可要求法院對住址保密(家暴法 §12),訊問可以秘密方式進行。

相關法條(律師視角)

  • 家庭暴力防治法 §2:家暴定義(含身體、精神、經濟暴力;騷擾;跟蹤)。
  • 家暴法 §3:家庭成員範圍(含前配偶、前同居人)。
  • 家暴法 §9:保護令三種類(通常、暫時、緊急)。
  • 家暴法 §10:聲請人、聲請免裁判費。
  • 家暴法 §14:通常保護令 16 款命令內容(核心條文)。
  • 家暴法 §15:通常保護令效期 2 年以下,可延長,每次 2 年以下。
  • 家暴法 §16: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4 小時內核發)。
  • 家暴法 §61:違反保護令罪(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 §277:傷害罪(另可提告,與保護令並行)。
  • 跟蹤騷擾防制法:若不屬家庭成員關係,可另依此法聲請書面告誡或保護令。

求助管道

  • 110 報警:立即危險時第一時間
  • 113 保護專線:24 小時免付費,家暴、性侵害、兒少保護諮詢與通報
  • 各縣市社會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聲請保護令、緊急安置、庇護所
  • 現代婦女基金會:02-7728-5098(法律諮詢、陪同偵訊、心理協助)
  • 勵馨基金會:02-8911-8595(庇護、諮商、兒少保護)
  • 婦女救援基金會:02-2555-8595
  • 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家暴被害人專案免費律師
  • 司法院家事服務中心(各地方法院):聲請書填寫諮詢、程序協助

什麼時候該找律師

下列情況建議找律師:

  • 對方反控你家暴、或否認家暴事實(證據攻防複雜)
  • 同時有離婚、監護權、財產分配爭議
  • 對方違反保護令提起刑事告訴時(你可能需要陪同律師處理刑事程序)
  • 加害人處遇計畫、子女親權暫時酌定有爭議
  • 涉及性影像、數位性暴力(家暴法 §14 新增條款,程序較新)

法律扶助基金會對家暴被害人有專案扶助,符合資格可申請免費律師。你不用自己扛所有事情。


本文法條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判決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資訊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請諮詢專業律師或撥打 113 保護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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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我沒有被打,只是被一直罵、被控制錢,這樣算家暴嗎?

。家暴法 §2 明確涵蓋「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實務上法院認定的精神暴力包括:反覆辱罵、恐嚇、威脅自殺要脅、限制行動、掌控家用錢、監視手機位置、冷暴力長期不理不睬等。只要足以使你產生精神痛苦、恐懼或不安,就可能構成家暴。

聲請保護令要花錢嗎?要請律師嗎?

免費。家暴法 §10 明定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不強制請律師,你可以:

  • 自己去法院訴訟輔導服務處索取聲請書填寫
  • 請警察、社工或社會局家防中心協助聲請
  • 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律師(家暴被害人有專案扶助)
  • 請現代婦女基金會、勵馨基金會等 NPO 協助
對方違反保護令怎麼辦?

違反保護令是公訴罪(家暴法 §61),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步驟:

  1. 立刻打 110 報警,警察到場製作筆錄
  2. 保留證據:錄音錄影、LINE 截圖、驗傷單
  3. 通知法院:法院可視情形核發新的保護令或加強原保護令內容

即使只是言語辱罵(反覆喊「神經病」「像白痴」),在保護令期間內實施也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2407 號判決)。

對方是我先生/同居人,如果申請保護令要他搬走,他會不會更報復?

這是很多人的顧慮。實務上建議:

  • **聲請時同時加請「禁止騷擾」「遠離特定距離」**命令
  • 聲請「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並進,爭取快速立刻生效
  • 委請社工陪同:社工可協助安全計畫(搬家、更換鎖、匿名電話、庇護所)
  • 告知子女學校、你的工作場所相關人員,讓他們知道不能放對方接近

保護令的核心目的就是讓你能安全地離開。真的擔心報復,113 專線的社工有完整的安全計畫可以協助。

我是男性,也可以聲請保護令嗎?同性伴侶可以嗎?

可以。家暴法沒有性別限制。任何性別、任何家庭關係(配偶、前配偶、同居人、前同居人、同性伴侶、直系血親、四親等內旁系血親等)只要受到家暴,都可以聲請。實務上男性被害人與同性伴侶受害案例逐年增加,法院也有完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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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理自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最後更新 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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