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8 條
法規代碼:U001001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一、對審計制度之推展或審計業務之策進,具有特殊貢獻者。二、主持重要審計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審計政策,成效卓著者。三、對有關審計業務之學術理論潛心研究撰有著作,或對審計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者。四、參與或舉辦國際性會議或活動,對我國審計制度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昇,有重大貢獻者。五、察舉不法,使國家避免重大損失,貢獻卓著者。六、其他對審計工作具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者。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授,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兩個等次以上之獎章,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審計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推荐,非審計人員或外國人請領本獎章,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荐。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部組設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請審計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由審計長指定人員組成之。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之功績事由,證書格式如附表三。頒給外國人者,證書格式得視需要調整之,證書並附譯本。
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依規定送請銓敘部登記。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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