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處務規程

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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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代碼:T001001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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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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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長綜理總處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計長襄助主計長處理總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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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四、重要會議之籌辦。五、其他交辦事項。

4

主計官權責如下:一、歲計、會計、統計、主計資訊及主計人事法規之研議。二、歲計、會計、統計、主計資訊與主計人事制度、方案之規劃及審議。三、歲計、會計、統計、主計資訊學術性文件及專案研究之審議。四、出席主計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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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事權責如下:一、法令及重要文稿之審核。二、施政計畫之研議及會核。三、政策、法令實施之檢討。四、跨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整合。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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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處設下列處、室:一、綜合規劃處,分四科辦事。二、公務預算處,分八科辦事。三、基金預算處,分五科辦事。四、會計決算處,分四科辦事。五、綜合統計處,分八科辦事。六、國勢普查處,分七科辦事。七、主計資訊處,分五科辦事。八、秘書室,分三科辦事。九、人事處,分四科辦事。十、政風室。十一、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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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一、主計政策、法令及措施之研擬、規劃及協調。二、主計制度之綜合規劃及研究發展。三、總處施政計畫之彙編及管制考核。四、總處法制業務之管理。五、總處行政效能、為民服務工作與服務品質之規劃、推動及協調。六、總處重要會議之綜合彙辦及業務報告之彙編。七、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之綜合規劃及研究發展。八、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之推動及督導相關事項。九、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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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預算處掌理事項如下:一、預算法規之擬訂、修正、廢止及解釋之研議。二、籌編預算所需事實之調查與增進公務、財務效能之研究及建議。三、中程預算收支之籌劃、資源分配及預算籌編原則、預算編製辦法等相關規定之研訂。四、單位預算之審核與有關歲入、歲出、融資財源之核議及總預算之彙編。五、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之審編。六、公務預算執行相關法規之擬訂、督導、調查及考核。七、各機關分配預算之核定、動支第一預備金之備案、動支第二預備金及申請保留經費之核議。八、中央對地方補助機制之研議與一般性補助款之執行及控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務預算編製及執行之監督。九、各機關辦理公務預算業務人員之指揮及監督。十、其他有關公務預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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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預算處掌理事項如下:一、籌編附屬單位預算所需事實之調查、增進經營與財務效能之研究及建議。二、附屬單位預算籌編原則、事業計畫總綱、預算編製辦法及預算書表格式之研訂。三、附屬單位預算之審核、綜計及彙編。四、附屬單位預算執行及特種基金管理相關法規之擬訂。五、附屬單位預算固定資產投資、資金轉投資、長期債務舉借與償還計畫之評估及成本效益分析。六、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情形之督導、調查、分析及考核。七、直轄市、縣(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編製及執行之監督。八、行政法人、各機關經管信託基金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預算相關事項。九、辦理附屬單位預算業務人員之指揮及監督。十、其他有關附屬單位預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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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決算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會計與決算法規之擬訂、修正、廢止及解釋之研議。二、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及頒行;各機關及特種基金會計制度之核定。三、總會計報告、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格式之研訂及彙編。四、各機關與特種基金會計報告格式之研訂及審編;整體性預算執行情形之控管。五、各機關與特種基金會計制度實施狀況及決算辦理情形之查核。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會計及決算事務之監督。七、行政法人、各機關經管信託基金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會計決算相關事項。八、內部審核、政府採購監辦及財物會計事務等相關法規之擬訂。九、各機關辦理會計、決算業務人員之指揮及監督。十、其他有關政府會計、決算及內部審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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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統計處掌理事項如下:一、統計法規與統計標準之擬訂、修正、廢止及解釋之研議;各機關統計工作之指揮、監督及管理。二、國民所得統計之編布及分析。三、總資源供需之估測及分析。四、產業關聯統計之編布及分析。五、物價統計之編布及分析。六、社會指標統計之編布及分析。七、綠色國民所得統計之編布及分析。八、家庭收支統計之編布及分析。九、綜合統計資料庫建置維護及統計資訊服務事項。十、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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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勢普查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普查與抽樣調查方案之審訂、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之核議。二、農林漁牧業、工商、服務業、人口與住宅普查之舉辦、統計及分析。三、民間人力供應、勞動力結構、就業與失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分析。四、薪資、工時、員工進退與勞動生產力之調查統計及研究分析。五、普查地理資訊系統與普查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六、國富統計之編布及研究分析。七、辦理普查時設置臨時組織之規劃、指導、監督與所需人員之借調、組訓及管理。八、基層統計調查網之建置及管理;辦理普查與抽樣調查之各級調查統計人員之指揮及監督。九、其他有關普查及抽樣調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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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政府主計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二、政府主計資訊共用軟體之開發及推行。三、中央政府公務機關、特種基金歲計、會計業務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及推動。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歲計、會計業務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及推動。五、統計業務、基本國勢調查與抽樣調查業務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及推動。六、主計人事業務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及建置。七、總處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八、總處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九、其他有關主計資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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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四、工友(含技工、駕駛)管理。五、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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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處掌理總處人事管理及全國主計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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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掌理總處政風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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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掌理總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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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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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處設主計會議,由主計長、副主計長、主任秘書及主計官組織之。主計長為主席,主計長缺席時由副主計長代理之。總處各單位主管及各機關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對於有關其職掌之事項,得列席會議。主計會議之職權如下:一、各機關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任免之審定。二、歲計、會計、統計法規、方案及制度設計之審議。三、各機關歲計、會計、統計組織編制之審議。四、各主計官或單位主管提議事項之審議。五、主計長交議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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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處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一、主計人員訓練中心:辦理全國主計人員訓練業務,置執行長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二、法規會:辦理總處法制業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三、國民所得統計評審會:辦理國民經濟會計、全國總供需估測、家庭收支與所得分配統計方法之改進與審議,及相關統計結果之評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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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關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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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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