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聘任教職員退休辦法

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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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代碼:S008001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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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規定制定之。

2

軍事學校聘任教職員之退休,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悉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之規定。

3

本辦法所稱教職員,係指訂有教員編制之各校院班,所聘專任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及系主任,教務長,並經教育部資格審查合格經國防部核准有案者。

4

教職員之退休,由國防部核定發佈並報備。

5

教職員之退休,依「學校教職員退休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由國防部組成委員會審議之。

6

依「條例」第九條規定退休金,在國防經費內支付,以國防部為支給機關。

7

適用本辦法之教職員所領之一次退休金,自願儲存時,得比照「學校教職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之規定辦理。

8

保留軍官身份派任教職員者,其退伍應按軍官服役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辦理退休。

9

本辦法作業程序另定之。

10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關於軍事學校聘任教職員退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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