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實習及試用辦法

現行法規

8

法規代碼:S002001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1

本辦法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訂定之。

2

交通事業人員經考試及格者,先予實習,升資甄審合格者,先予試用。

3

實習人員由任用機構按其考試類級資位之職務或工作予以實習,指派與其考試類科有關之單位或富於該類級資位職務學識經驗人員負責指導。試用人員由任用機構以其升資類級資位之職務或工作予以試用。

4

實習及試用人員,實習或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以其考試或升資類級資位之職務派任。

5

實習及試用實施要點,由各業機構按其實際情形,另行訂定,呈准施行。

6

實習及試用期間之年資,准以服務年資計算。

7

交通部或主管機關為考察所屬事業機構實習及試用人員實際情形,必要時得派員前往視導。

8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關於交通事業人員實習及試用辦法

交通事業人員實習及試用辦法有幾條?

交通事業人員實習及試用辦法共有 8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如何查詢交通事業人員實習及試用辦法特定條文?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交通事業人員實習及試用辦法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交通事業人員實習及試用辦法的資料來源是什麼?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

交通事業人員實習及試用辦法條文全文 — 全 8 條 | LawChat 法規查詢 | LawChat 台灣法律 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