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現行法規

共 16 條

法規代碼:S001000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第 1 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第 3 條

委員之權責如下:一、出席委員會議。二、對委員會議提出有關保障及培訓議案。三、專任委員應出席保障事件審查會。四、專任委員應承辦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五、主任委員分辦之其他事項。

第 4 條

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參事之權責如下:一、保障與培訓法規及重要文稿之審議事項。二、施政計畫之審議事項。三、保障與培訓制度之研究及建議事項。四、法令疑義研擬之會辦事項。五、出席各種重要會議。六、其他交辦事項。主任委員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處理有關事務。

第 6 條

本會設下列各處、室:一、保障法制處,分四科辦事。二、培訓發展處,分三科辦事。三、安衛防護處,分三科辦事。四、秘書室,分三科辦事。五、人事室。六、主計室。七、政風室。

第 7 條

保障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公務人員保障政策、法制之研擬規劃及執行。二、公務人員身分、工作條件、官職等級、俸給及其他公法上財產權等有關權益保障之擬議。三、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審議、查證、調處、協調聯繫及追蹤管制。四、公務人員保障事項司法裁判之研析。五、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統計分析。六、保障業務宣導、輔導、交流之規劃、執行及協調。七、其他有關掌理業務之事項。

第 8 條

培訓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公務人員培訓政策、法制之研擬規劃及宣導。二、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培訓之研擬規劃、協調及人才資料庫建置。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訓練與其他有關訓練之研擬規劃及委託。四、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擬規劃及委託。五、公務人員訓練評鑑方法與技術之研發、各項培訓需求評析及績效評估。六、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研擬規劃及協調。七、公務人員培訓之國際交流合作、培訓機關(構)之資料共享、整合之協調。八、各項公務人員訓練成績評量、核定及請證。九、其他有關掌理業務之事項。

第 9 條

安衛防護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衛生防護政策、法制之研擬規劃及執行。二、各機關辦理安全衛生抽查作業,以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措施之督導、抽查、限期改善。三、組成各機關發生重大災害或死亡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執行事故因果關係審認。四、各機關違反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衛生防護相關規定之裁罰。五、各機關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涉及職場霸凌之調查結果列管及裁罰。六、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災害預防、各機關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之宣導及輔導。七、各機關執行公務人員安全衛生防護相關措施年度報告之統計分析。八、其他有關掌理業務之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年度施政方針與計畫之研擬及管制。二、委員會議及會務會議之議事、考試院院會議事之彙整及聯繫。三、國會聯絡、新聞發布及公共關係。四、印信典守、文書及檔案管理。五、工程、財物、勞務等採購作業之規劃、執行。六、財產、出納、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及辦公廳舍維護。七、資訊業務規劃及執行、系統建置與維運、資通安全規劃及相關政策推動。八、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之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 14 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5 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均為無給職。主任委員於必要時得召開顧問會議,顧問就本會掌理事項得提供建議。

第 16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有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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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的資料來源是什麼?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