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銓敘部為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及其他依法令受委任或委託辦理之事項,特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共 6 條
法規代碼:S000003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銓敘部為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及其他依法令受委任或委託辦理之事項,特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風險管理及規劃。二、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機構之決定。三、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編製。四、基金年度稽核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五、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機構之績效考核。六、基金提撥費率之調整及其調整幅度之建議。七、基金資訊作業之規劃、開發及管理。八、依法接受委任(託)辦理其他業務之事項。九、其他有關基金及前款業務之管理事項。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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