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制定之。
共 8 條
法規代碼:S0000009|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制定之。
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隸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培訓之研究及執行事項。二、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之執行事項。三、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執行事項。四、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研究及執行事項。五、關於公務人員培訓國際交流、與國內學術機構合作之執行事項。六、關於受訓學員研習輔導及訓後服務事項。七、關於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方法與教材之研究發展及推廣事項。八、關於公務人員數位學習與其他多元學習及圖書資訊之管理、發展事項。九、關於培訓機關(構)數位學習網路平台之推動事項。十、關於接受委託辦理培訓事項。十一、其他有關公務人員培訓之研究發展事項。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由保訓會主任委員兼任;副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學院為應業務需要,得置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其中二分之一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
本學院為應各地區公務人員培訓需要,得設區域培訓中心;其組織另以準則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共有 8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