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驗光人員考試規則

現行法規

共 15 條

法規代碼:R004007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驗光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等級及類科:一、高等考試:驗光師。二、普通考試:驗光生。

第 3 條

本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但驗光生考試得視實際情況暫停辦理。

第 4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5 條

應考人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或驗光人員法第六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驗光或視光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驗光師考試。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醫用光學技術、驗光或視光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驗光生考試。前二項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

第 7 條

(刪除)

第 8 條

驗光師應試科目:一、眼球解剖生理學與倫理法規。二、視覺光學。三、視光學。四、隱形眼鏡學與配鏡學。五、低視力學。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各應試科目之考試時間均為六十分鐘。

第 9 條

驗光生應試科目:一、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二、驗光學概要。三、隱形眼鏡學概要。四、眼鏡光學概要。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各應試科目之考試時間均為六十分鐘。

第 10 條

(刪除)

第 11 條

(刪除)

第 12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13 條

外國人具有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之資格,且無第五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第 14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

第 15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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