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13 條
法規代碼:R004003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應考人有呼吸治療師法第六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呼吸照護、呼吸治療系、所、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本考試。前項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
本考試應試科目:一、心肺基礎醫學(包括解剖學、生理學、藥理學)。二、基礎呼吸治療學(包括呼吸治療倫理)。三、呼吸治療儀器設備學。四、呼吸器原理及應用。五、重症呼吸治療學。六、呼吸疾病學。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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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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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具有第五條規定之資格,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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