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6 條
法規代碼:R0030112|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考試報名費規費收取項目如下:一、筆試。二、口試。三、體能測驗。四、實地測驗。五、著作或發明審查。六、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
考試報名費依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及升官等(升資)考試等分別訂定,費額如附表。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依法律規定得減收之考試報名費,其減收費額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及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九日修正之第三條附表,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公務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共有 6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公務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