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4 條
法規代碼:R001000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依定期停車、臨時停車分別訂定汽車及機車收費基準如附表。但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各款規定者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前條收費基準,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一次。
本標準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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