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精進國家考選業務之發展,達成政府掄才之施政目標,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設置考選業務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特訂定本辦法。
共 11 條
法規代碼:R001000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為精進國家考選業務之發展,達成政府掄才之施政目標,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設置考選業務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特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考選部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應考人繳交之報名費收入。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三、受贈收入。四、其他有關收入。前項第一款之報名費收入,包括各項考試應考人依筆試及申請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審議、口試、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考試程序之訓練、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方式分別繳交之費款。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辦理各項考試之相關支出。二、使用考場大樓、試務大樓及其附屬設施所應分擔之維護及管理支出。三、符合基金設置目的之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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