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共 18 條
法規代碼:Q001001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四、重要會議之籌辦。五、其他交辦事項。
參事權責如下:一、代表本會參加相關會議。二、協助督導本會相關業務之推動。三、其他交辦事項。
本會設下列處、室:一、綜合規劃處,分五科辦事。二、文教處,分四科辦事。三、經濟處,分五科辦事。四、法政處,分五科辦事。五、港澳蒙藏處,分五科辦事。六、聯絡處,分四科辦事。七、秘書室,分五科辦事。八、人事室。九、政風室。十、主計室。十一、資訊室。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整體大陸事務之政策研究、評估及規劃。二、中國大陸情勢、對臺政策與兩岸互動、協商之整體研析及規劃。三、兩岸關係涉外事務之整體情勢研析及規劃。四、各機關及地方政府推動大陸工作業務之整體協調、聯繫。五、兩岸關係民意調查與相關資訊蒐整、規劃運用及服務。六、國內外研究機構聯繫、交流及合作。七、其他有關兩岸整體情勢研判及政策規劃事項。
文教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兩岸文教議題所涉協商事項之研擬、規劃及推動。二、民間團體推動兩岸文教交流之審議、輔導及補助。三、兩岸學術、科技、教育交流政策之研擬、審議、協調及處理。四、兩岸藝文、宗教、體育交流政策之研擬、審議、協調及處理。五、兩岸新聞、影視音、出版等大眾傳播交流政策之研擬、審議、協調及處理。六、大陸臺商子女教育輔導及協助。七、其他有關兩岸文教事項。
經濟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大陸及兩岸經濟情勢之研究、分析。二、兩岸經貿相關議題所涉協商事項之研擬、規劃及處理。三、大陸投資與臺商服務相關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及處理。四、陸資來臺、兩岸貿易、產業、旅遊與涉外經濟相關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及處理。五、兩岸金融、財稅與關務相關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及處理。六、兩岸經貿與商務人員交流、農漁業、小三通、環境保護相關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及處理。七、兩岸交通運輸、郵政與電信相關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及處理。八、其他有關兩岸經貿事項。
法政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兩岸法政事務之政策研析、規劃、審議及協調。二、兩岸人民往來法規之研擬、審議及協調。三、兩岸訂定協議相關法制之研究。四、兩岸法政相關議題所涉協商事項之研擬、規劃及推動。五、對授權處理兩岸事務之中介團體會務運作監督及其法制之審議。六、兩岸社會交流、專業交流業務與法制之規劃、審議、協調及處理。七、大陸地區法制研究。八、兩岸司法、法務、醫藥食安、勞工、內政、天然災害及消費者保護等法政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處理。九、其他有關兩岸法政事項。
港澳蒙藏處掌理事項如下:一、香港、澳門及蒙藏情勢之蒐集、研析。二、香港、澳門事務之政策研究、評估、規劃、協調及審議。三、與香港、澳門政府協商議題之研擬、規劃及處理。四、與香港、澳門經濟、文化、教育、法政、社會等往來相關業務之規劃、協調、聯繫及處理。五、香港、澳門事務法規之研擬、審議及協調。六、與香港、澳門民間或專業團體交流互訪事務之規劃及執行。七、香港、澳門居民來臺活動或急難事件之聯繫及服務,國人在香港、澳門之綜合性服務。八、港澳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輔導,港澳事務民間團體會務之協調及輔導。九、駐香港、澳門機構與香港、澳門在臺設立機構事務之協調及聯繫。十、其他有關香港、澳門及蒙藏事項。
聯絡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大陸政策國內外溝通說明之整體規劃及執行。二、兩岸協商事項國內外溝通說明之整體規劃及執行。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及執行。四、兩岸協商相關政策發言與輿情蒐報回應之協調及聯繫。五、國外訪賓拜會之聯繫、安排及接待。六、旅外中國大陸人士之邀訪及聯繫。七、網路等新興傳播管道溝通說明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八、其他有關大陸政策與兩岸協商之說明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施政方針、計畫、業務報告之綜整、追蹤及管考。二、本會重要會議議事及決議事項之追蹤管考。三、行政效能、為民服務及重要事項之追蹤管考。四、印信典守、文書、電務、檔案之管理及一般文件之處理。五、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六、本會辦公廳舍、宿舍、財產及車輛之管理維護。七、工友(含技工、駕駛)、工讀生及駐衛警之管理。八、機要事務及交辦事項之處理。九、本會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十、不屬其他處、室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一、資訊業務之規劃及推動。二、應用系統之管理及硬體設備之維護。三、本會網路之維護管理及技術支援。四、資通安全之防護。五、駐香港、澳門機構資訊運用及資安維護之協助。六、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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