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

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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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代碼:P005005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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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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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三次;逾三十分鐘達六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六次;逾六十分鐘者,依前述原則計算之。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播送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第一項播送廣告次數之計算含節目前後播出及中間插播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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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關於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

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有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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