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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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代碼:O011000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1

本標準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本標準所列地下水中物質濃度,受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及環境背景因素影響,經研判非因外來污染而達本標準所列污染物項目之管制值,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不適用本標準。

3

地下水分為下列二類:一、第一類: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之地下水。二、第二類:第一類以外之地下水。

4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污染物之管制項目及管制標準值(濃度單位:毫克/公升)如下:

5

前條所列污染物之管制項目,得由各級主管機關依區域特性、調查目的、運作方式,評估、選擇及核定最適當之檢測項目與調查範圍。

6

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本標準修正之參考。

7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關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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