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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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代碼:O0090029|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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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2

本辦法所稱政府政策(以下簡稱政策),指與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開發行為直接相關,且自本辦法施行後,應經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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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政策有影響環境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一、工業政策。二、礦業開發政策。三、水利開發政策。四、土地使用政策。五、能源政策。六、畜牧政策。七、交通政策。八、廢棄物處理政策。九、放射性核廢料之處理政策。十、其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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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非屬前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政策研提機關認有影響環境之虞者,得準用本辦法規定,由政策研提機關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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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所稱有影響環境之虞,指政策之實施可能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使環境負荷超過當地涵容能力。二、破壞自然生態系統。三、危害國民健康或安全。四、危害自然資源之合理利用。五、改變水資源體系,影響水質及妨害水體用途。六、破壞自然景觀之和諧性。七、其他違反國際環境規範之要求,或有礙環境生態之永續發展。政策環境影響評估,除應考量前項所列各款情形外,並應斟酌其相互關係及各款情形之加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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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研提機關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自行評估,作成評估說明書,記載下列事項:一、政策研提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之名稱。二、政策之名稱及其目的。三、政策之背景及內容。四、替代方案分析。五、政策可能造成環境影響之評定。六、減輕或避免環境影響之因應對策。七、結論及建議。前項記載事項之作業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7

政策研提機關作成之評估說明書,應徵詢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得徵詢相關機關或團體意見,予以參酌修正。

8

政策研提機關於政策報請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時,應檢附評估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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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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