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現行法規

9

法規代碼:O0040052|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1

本準則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三規定訂定之。

2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所為限期改善、補正之行政處分,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一、處分事由。二、應改善、補正事項。三、改善、補正期限。四、完成改善、補正應檢具之證明文件。五、屆期未完成改善、補正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飲用水水質未符合標準者,主管機關為前項之記載,第一款含未符合該標準之水質項目、水質檢測值及違反之法條;第二款含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項目之管制限值。

3

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依下列規定:一、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完成改善、補正之證明文件送達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二、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完成改善、補正之證明文件送達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一)主管機關於改善期限屆滿前進行查驗,認其未完成改善者,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二)主管機關於改善期限屆滿後進行查驗,認其未完成改善者,自查驗日起算。

4

按日連續處罰中,檢具完成改善、補正之證明文件送達主管機關者,自送達之翌日起暫停開具處分書。依前項規定暫停按日連續處罰,經主管機關查驗認定仍未完成改善、補正者,自查驗日起,繼續按日連續處罰。

5

主管機關為改善完成認定之查驗,尚需檢驗水質以認定完成改善者,自水質檢驗報告檢出未符合標準之日起,繼續按日連續處罰,水質檢驗日數不計入按日連續處罰。

6

按日連續處罰之停止日,依下列規定:一、檢具完成改善、補正之證明文件並送達主管機關後,經主管機關查驗認定完成改善、補正者,以暫停日為停止日。二、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停業者,自其停業日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三、自報停業進行改善,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自停業日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

7

主管機關進行改善、補正完成之認定查驗,應自收受改善、補正證明文件之翌日起七日內完成書面審核或飲用水水質採樣,三十日內完成飲用水水質檢驗。前項水質檢驗,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延長日數不得逾十五日。

8

按日連續處罰之執行,依下列規定:一、不須逐日查驗。二、不扣除例假日。

9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關於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有幾條?

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共有 9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如何查詢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特定條文?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的資料來源是什麼?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

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條文全文 — 全 9 條 | LawChat 法規查詢 | LawChat 台灣法律 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