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噪音管制法第三十四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3 條
法規代碼:O002009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噪音管制法第三十四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下列訓練類別之紙本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申請電子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五百元:一、空氣污染物目測檢查人員。二、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三、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一)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二)汽機車行車型態系統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三)柴油車排放煙度儀器檢查人員。(四)汽油車油箱、化油器蒸發氣檢驗(SHED)人員。四、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五、公私場所噪音狀況檢查或鑑定人員。六、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專業檢驗測定人員。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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