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4 條
法規代碼:O001001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環境保護產品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一、新申請、換發及補發案:每件新臺幣五百元。二、證書登錄基本資料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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