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研究院處務規程

現行法規

16

法規代碼:O0000040|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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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2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3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四、重要會議之籌辦。五、其他交辦事項。

4

本院設下列組、中心及室: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二、氣候變遷研究中心。三、環境治理研究中心。四、檢測技術中心,分六科辦事。五、檢測認證中心,分五科辦事。六、環教認證中心,分四科辦事。七、秘書室。八、人事室。九、政風室。十、主計室。

5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二、環境政策發展研究之規劃、研究成果及技術之推廣。三、環境研究國際交流與合作之規劃、推動及執行。四、法制業務之規劃及研處。五、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6

氣候變遷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氣候變遷調適與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評估、分析及研究。二、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科學技術發展之研究。三、淨零排放、資源循環與回收處理利用政策之評估、分析及研究。四、淨零排放、資源循環及回收處理利用技術發展之研究。五、環境風險與衝擊影響評估、控制及溝通技術之研究。六、國內氣候變遷學術機構與相關組織交流合作之規劃、推動及執行。七、其他有關氣候變遷研究事項。

7

環境治理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大氣環境污染預防及治理技術發展之研究。二、水域環境污染預防及治理技術發展之研究。三、土壤、底泥污染預防及治理技術發展之研究。四、環境流布調查及治理技術發展之研究。五、國內環境治理學術機構與相關組織交流合作之規劃、推動及執行。六、其他有關環境治理研究事項。

8

檢測技術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環境檢驗測定標準方法與技術發展之研究及應用。二、資源循環回收處理與利用檢驗測定標準方法及技術發展之研究。三、環境污染之採樣分析、現地檢驗測定、無機與有機檢驗測定、生物檢定及鑑識調查。四、環境檢驗測定標準品、盲樣基質購置、配製之規劃、執行及管理。五、環境檢驗測定儀器、設備(施)認證及驗證技術發展之研究。六、其他有關檢測技術事項。

9

檢測認證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環境檢驗測定標準方法開發之規劃、審議、公告及管理。二、環境檢驗測定數據品質保證與品質管制技術規範之研究發展及管理。三、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審核、技術評估、查核輔導之規劃、執行及管理。四、環境檢驗測定儀器、設備(施)認證與驗證制度之規劃、執行及管理。五、溫室氣體查驗機構認證之推動及執行。六、其他有關檢測認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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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教認證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環境專業與淨零排放策略人力培育之研究發展。二、環境教育人員、機構與設施場所之認證、評鑑及管理。三、環境教育人員、機構與設施場所資源整合、跨域合作、輔導之規劃、執行、推動及管理。四、環境專業與淨零排放策略人力培訓及交流之規劃、推動及執行。五、環境保護專責與技術人員資格審核、證書核發之規劃、執行及管理。六、其他有關環教認證事項。

11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執行及管考。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五、不屬其他各組、中心、室事項。

12

人事室掌理本院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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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掌理本院政風事項。

14

主計室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5

本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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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關於國家環境研究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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