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處務規程

現行法規

18

法規代碼:O0000032|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1

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2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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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四、重要會議之籌辦。五、其他交辦事項。

4

參事、技監權責如下:一、重要工作計畫之審議。二、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三、出席各種法規審查研究會議。四、其他交辦事項。

5

本部設下列司、處:一、綜合規劃司,分五科辦事。二、環境保護司,分四科辦事。三、大氣環境司,分七科辦事。四、水質保護司,分六科辦事。五、環境資訊科技司,分六科辦事。六、秘書處,分五科辦事。七、人事處,分二科辦事。八、政風處。九、會計處,分三科辦事。十、統計處,分二科辦事。十一、法制處,分三科辦事。

6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一、環境政策與環境基本法規之規劃、研擬及推動。二、年度施政方針、中程與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協調及管考;行政效能與為民服務工作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三、綠生活轉型政策、法規與淨零排放關鍵戰略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四、綠生活轉型技術與商業模式之開發、推廣及應用。五、環保標章產品與綠色採購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六、環境永續發展之政策規劃、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七、國際合作之規劃、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駐外人員之遴選、聯繫、監督及管理。八、公害糾紛處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公害糾紛事件審理、和解協議、裁決及指定管轄事項之協助處理。九、環境檢驗測定與環境保護人力發展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指導。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7

環境保護司掌理事項如下:一、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二、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意見徵詢作業。三、環境保護許可整合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及督導。四、環境教育政策、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環境教育人員、設施場所、機構認證及管理法規之研擬。五、環境法人與公益信託之設立、輔導及監督。六、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七、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8

大氣環境司掌理事項如下:一、空氣品質保護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三、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四、逸散污染源與施工機具空氣污染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五、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六、噪音與振動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七、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八、大氣監測與空氣品質預報之政策規劃、協調、執行及督導。九、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十、其他有關大氣環境事項。

9

水質保護司掌理事項如下:一、水體品質保護、總量管制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二、陸域水體水質污染改善與現地處理技術之政策規劃、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三、陸域水體水質監測之政策規劃、協調、執行及督導。四、非點源污染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五、飲用水水質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六、事業廢水污染源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七、事業廢水創新處理技術與資源化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八、公共、工業區與社區污水污染源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九、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十、其他有關水質保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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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資訊科技司掌理事項如下:一、智慧監測系統之規劃、開發及維運。二、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料治理制度之規劃、整合、協調、推動及督導。三、環境技術發展、巨量資料及跨域數據之整合研析。四、環境資源資料庫之規劃、建置、維護及營運。五、本部與所屬機關(構)整體環境業務資訊應用發展政策之規劃、整合、協調、推動及督導。六、本部與所屬機關(構)整體環境資料、資訊應用之政策規劃、發展、整合、協調、審議及管理。七、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機房資源之規劃、推動及管理。八、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行政資訊系統之規劃、整合、協調及支援。九、本部與所屬機關(構)數位轉型、人工智慧應用與新興技能推廣應用之政策規劃、發展、整合及協調。十、其他有關環境資訊科技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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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研擬及執行。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五、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

12

人事處掌理本部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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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處掌理本部政風事項。

14

會計處掌理本部歲計及會計事項。

15

統計處掌理本部統計事項。

16

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法規案件之審查。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四、訴願案件之擬議。五、其他法制及訴願事項。

17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18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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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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