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環境部為辦理化學物質管理、災害預防及應變業務,特設化學物質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共 6 條
法規代碼:O000002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環境部為辦理化學物質管理、災害預防及應變業務,特設化學物質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二、環境用藥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三、化學物質危害、流布、暴露風險評估與管理策略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四、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分析、使用政策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五、化學物質災害預防與應變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六、化學物質、環境用藥國際合作、技術應用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七、化學物質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八、其他有關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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