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環境部為辦理環境管理與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務,特設環境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共 6 條
法規代碼:O000002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環境部為辦理環境管理與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務,特設環境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環境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三、環境衛生與環境營造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政策、法規之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五、環境執法策略之擬訂、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六、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規劃、管理、協調、執行及督導。七、環境污染緊急應變與天然災害環境復原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八、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與審查結論監督之推動及執行。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十、其他有關環境管理事項。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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