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共 9 條
法規代碼:N008004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依其審查程序訂定收費項目如下:一、申請及資格審查費。二、書面實質審查費。三、實地評鑑費。四、評鑑結果審議費。五、證書費。
申請及資格審查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六千二百元。前項費用於申請認證時繳交。
書面實質審查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二萬二千元。前項費用於申請及資格審查合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繳交。
實地評鑑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二萬七千元。前項費用於書面實質審查合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繳交。實地評鑑之學科或術科測驗場地不同者,應依不同場地繳交第一項實地評鑑費。
評鑑結果審議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二萬二千元。前項費用於實地評鑑合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繳交。
證書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四百元。換發或補發證書者,亦同。前項費用於評鑑結果審議合格或同意換發、補發證書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繳交。
認證審查須再次辦理申請及資格審查、書面實質審查、實地評鑑或評鑑結果審議者,應依再次辦理之項目及其次數繳交費用。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九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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