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7 條
法規代碼:N006003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獎勵及補助對象為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前項所定之有關團體如下:一、從事職業疾病防治、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建立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推動等之財(社)團法人。二、依法組織之雇主團體。三、依法組織之勞工團體。四、大專校院及從事職業災害研究之機構或團體。五、依醫療法設置,經認可辦理勞工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六、其他辦理或推動職業安全衛生之團體。
本辦法補助辦理事項如下:一、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置。二、中小型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設備之改善。三、職業安全衛生調查、研究、諮詢服務及職業安全衛生技術之輔導。四、事業單位工作環境之改善。五、機械、設備與器具安全防護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之推動。六、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七、作業環境監測及實驗室認證。八、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服務。九、職業安全衛生推廣或勞工健康促進活動。十、國際性職業安全衛生會議或活動。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得予補助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整體發展需要及經費編列情形,按年度公告前條補助事項之申請程序、額度、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本辦法獎勵範圍如下:一、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經評定成效優良者。二、有關團體從事職業安全衛生研究發展、技術推廣或特定防災制度推展,經評定有具體成效者。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予獎勵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整體發展需要及經費編列情形,按年度公告前條獎勵之申請程序、獎勵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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