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共 7 條
法規代碼:N005000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由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原有勞工保險年資之保留。
被保險人轉任軍人、公務人員或私立學校教職員後,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由其本人或委託其原有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請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老年給付年資之計算,以參加勞工保險有效投保年資為限;其老年給付標準之計算,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被保險人依本辦法請領老年給付時,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被保險人依本辦法請領老年給付時,應備下列書件:一、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二、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三、依法退職之證明文件。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共有 7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