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

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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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代碼:N0030027|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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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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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檢舉人如下:一、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而提出申訴之事業單位內部勞工。二、前款以外,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而提出檢舉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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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案件,得以書面或言詞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檢舉機關(構))提出:一、檢舉人姓名、聯絡方式及檢舉日期。二、被檢舉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三、涉嫌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具體事項及相關資料。前項所定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聯絡方式,包括電話、地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檢舉人以言詞檢舉者,應由受理檢舉機關(構)作成紀錄。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檢舉事項無管轄權者,於確認有管轄權之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後,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並通知檢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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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檢舉機關(構)得不予處理:一、未具名。二、未具聯絡方式。三、無具體內容。四、冒用他人身分提出檢舉。五、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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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於第三條之檢舉應迅速確實處理,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檢舉人。但無法以書面通知者,得以其他方式為之。

6

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聯絡方式或其他足資辨別其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同一檢舉事項,於依勞資爭議處理法進行之調解、仲裁、裁決或依法提起民事訴訟程序,已為被檢舉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二、經檢舉人及檢舉案件之當事人,認無保密之必要。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於前項所定保密之資訊,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7

受理檢舉機關(構)受理檢舉案件,於辦理檢舉文書之分文、保管、封發及歸檔等事項,應指定專人或檔案管理單位主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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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檢舉機關(構)所屬公務員或相關單位發現檢舉案件外洩、案卷遺失及可能洩漏檢舉人身分等情事,應立即陳報機關(構)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並通知政風單位協助研採緊急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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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關於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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