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現行法規

11

法規代碼:N0010039|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1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頒給勞動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對勞動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或推動,有重大具體貢獻事蹟。二、對勞動事務或政策提供興革意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有重大具體貢獻事蹟。三、對突發之重大工安事故,處置得宜,有效維護勞工及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有重大具體貢獻事蹟。四、對促進國際勞動事務合作及交流,具特殊價值或重大成就。五、其他對勞動事務或政策具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3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4

本獎章除由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主動頒給外,並得接受推薦,其推薦程序如下: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構)或單位主管推薦。二、非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之人員或外國人請頒本獎章:應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機關(構)、事業機構、依法設立且運作達五年以上之勞工團體或雇主團體(以下簡稱團體)推薦。請頒本獎章應填具事實表,其格式如附表二,並應檢附相關事蹟證明文件。推薦之機關(構)、單位、事業機構或團體對於請頒事實,應予切實審核,嚴格認定,明確加註考評後,再將事實表函送本部。

5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經審查通過後,報請部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6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頒給外國人者,得附譯文。

7

獲頒本獎章者,由本部通知其服務機關(構)、推薦之機關(構)、事業機構或團體。

8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之。

9

請頒本獎章案件核定前,推薦之機關(構)、單位、事業機構或團體,發現有足以影響本獎章請頒資格之情事者,應即通知本部,必要時得撤回推薦。

10

請頒本獎章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追還其獎章及證書:一、最近五年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准易科罰金。二、最近五年曾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三、請頒本獎章之事實有虛偽或造假之情事。

1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關於勞動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勞動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有幾條?

勞動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共有 11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如何查詢勞動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特定條文?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勞動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勞動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的資料來源是什麼?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

勞動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條文全文 — 全 11 條 | LawChat 法規查詢 | LawChat 台灣法律 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