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共 16 條
法規代碼:N0010029|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四、重要會議之籌辦。五、其他交辦事項。
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二、職業衛生健康組,分三科辦事。三、職業安全組,分四科辦事。四、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分三科辦事。五、秘書室。六、人事室。七、政風室。八、主計室。九、資訊室。十、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十一、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十二、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分五科辦事。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二、綜合業務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彙辦。三、國際交流及合作事務之推動。四、勞動監督檢查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五、勞動檢查機構之監督及管理。六、勞動檢查員專業知能訓練之規劃及推動。七、勞動條件檢查之規劃、推動及督導。八、勞動條件宣導與輔導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九、勞動條件申訴案件之受理及管考。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職業衛生健康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職業衛生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二、職業衛生管理與教育訓練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三、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之規劃、推動及督導。四、人因性與新興職業危害預防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五、勞工健康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六、勞工健康檢查與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七、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保護與健康促進之規劃、推動及督導。八、其他有關職業衛生及勞工健康事項。
職業安全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職業安全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二、營造業職場安全政策與相關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三、不屬營造業之一般行業職場安全政策與相關措施之規劃、推動及督導。四、機械、設備與器具安全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管理。五、危險性機械與設備代行檢查之規劃、推動及督導。六、職業安全輔導方案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七、職業安全管理與教育訓練之規劃、推動及督導。八、其他有關職業安全事項。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政策、法規與制度之研擬、推動及督導。二、職業病調查與鑑定之規劃及執行。三、職業傷病防治之規劃、推動及督導。四、職業災害勞工補助之規劃、推動及執行。五、職業災害勞工通報與重建之個案管理規劃、推動及督導。六、職業災害勞工社會復建、職能復健與職業重建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七、其他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保護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本署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四、本署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五、本署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六、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八、本署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九、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一、資訊作業整體規劃、研究發展與共同規範之研訂及推動。二、本署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三、本署資訊作業之教育訓練及推廣。四、本署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五、本署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協調推動。六、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職業安全衛生之檢查。二、機械、設備及器具之檢查。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檢查。五、勞工健康管理之檢查。六、職業災害檢查及勞工申訴之處理。七、勞動條件之檢查。八、職業災害預防之宣導及輔導。九、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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