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植物診療師法第二十七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共 3 條
法規代碼:M014005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植物診療師法第二十七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規費收費額如下:一、請領、換發或補發植物診療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二、請領、換發或補發植物診療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三、請領、換發或補發植物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二千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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