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5 條
法規代碼:M011000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查費額如下:一、計畫面積未滿○.○五公頃者: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二、計畫面積○.○五公頃以上未滿○.二公頃者:新臺幣六萬元。三、計畫面積○.二公頃以上未滿○.五公頃者:新臺幣九萬六千元。四、計畫面積○.五公頃以上一公頃以下者:新臺幣十八萬元。五、計畫面積超過一公頃未滿十公頃者:另將超過一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九千六百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六、計畫面積十公頃以上者:另將超過十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六千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水土保持計畫有變更時,其審查費額為原費額乘以變更部分所增、減水土保持工程造價之絕對值,再除以原核定水土保持總工程造價計算之,且計算至千元,未滿千元者不予計算;變更之審查費額未滿新臺幣二萬元者,以新臺幣二萬元計。前項變更未增加計畫面積者,其審查費額不得超過原審查費額。
水土保持規劃書之審查費額如下:一、規劃面積未滿二公頃者:新臺幣十二萬元。二、規劃面積二公頃以上十公頃以下者:另將超過二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六千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三、規劃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另將超過十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三千六百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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