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會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共 6 條
法規代碼:M009000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辦法依農會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農會法修正施行前,農會已收之股金應於本辦法發布後移充事業資金,其存儲運用應依農會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後,原有會員繳納股金名冊改為會員繳納事業資金名冊。
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後,會員出會或退會時,得申請退還;同戶其他人申請入會時,得申請繼承或移轉。
前條事業資金之退還,應以原繳金額為限。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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