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及其繼承辦法

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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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代碼:M009000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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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農會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2

農會法修正施行前,農會已收之股金應於本辦法發布後移充事業資金,其存儲運用應依農會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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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後,原有會員繳納股金名冊改為會員繳納事業資金名冊。

4

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後,會員出會或退會時,得申請退還;同戶其他人申請入會時,得申請繼承或移轉。

5

前條事業資金之退還,應以原繳金額為限。

6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關於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及其繼承辦法

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及其繼承辦法有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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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及其繼承辦法的資料來源是什麼?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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