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共 4 條
法規代碼:M0060092|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辦法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提供平臺或接受委託刊播之業者,其刊播之廣告涉及驗證農產品、溯源農產品或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構)之名義者,應保存下列資料:一、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公司、商號、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文件號碼、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地址、電話。二、廣告涉及驗證農產品者,其驗證標章、驗證編號及證書字號。三、廣告涉及溯源農產品者,其追溯條碼或溯源資訊。
前條應保存之資料,應自刊播廣告之日起以紙本或電子儲存方式保存六個月。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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