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4 條
法規代碼:M0040046|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農業部林業試驗所(以下稱本所)提供外界之試驗、鑑定技術範圍,計有下列六種:一、木材性質試驗。二、木材纖維試驗。三、木質板材釋出甲醛試驗。四、木竹材鑑定。五、樹齡鑑定。六、牛樟菇鑑定。
本所受託試驗、鑑定收費基準如下:一、木材性質試驗每件收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整。二、木材纖維試驗每件收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整。三、木質板材釋出甲醛試驗每件收費新臺幣六千二百元整。四、木竹材鑑定每件收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整。五、樹齡鑑定每件收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整。六、牛樟菇鑑定每件收費新臺幣一萬元整。本所受託辦理前項試驗、鑑定,需至現場取樣者,應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加收取樣人員所需交通費、雜費及住宿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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