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共 5 條
法規代碼:M0030103|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出進口人依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核發要點申請核發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應繳納規費如下,申請變更時,亦同:一、每件新臺幣一百元。二、以急件申請於三個工作日內核發,每件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各機關學校為業務需要申請核發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者,免收取規費。
申請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不予核發者,其所繳規費無息退還。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規費收費標準共有 5 條條文。您可以在本頁瀏覽完整條文內容,也可以使用 LawChat AI 助理進一步分析。
您可以直接在本頁搜尋條號,或前往法規查詢工具輸入「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規費收費標準第 X 條」精確查詢。AI 助理也能解讀條文含義並提供相關判決參考。
本頁條文資料來源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與官方即時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