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花卉創新園區研究發展中心辦事細則

現行法規

共 13 條

法規代碼:M0010081|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第 1 條

農業部花卉創新園區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設下列科、室:一、產業創新科。二、研究發展科。三、研發服務科。四、設施環境科。五、秘書室。六、人事室。七、主計室。

第 5 條

產業創新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花卉產業資訊之蒐集、分析、研究、推廣及傳播。二、花卉產銷與病蟲害綜合管理技術之研究分析、營銷之規劃、推廣及傳播。三、花卉產業公共服務及展覽之策劃。四、花卉產業國際合作、跨域創新與沙盒計畫等試驗研究之策劃及執行。五、園區資通訊系統之建置及管理。六、其他有關花卉產業創新研究事項。

第 6 條

研究發展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花卉品種改良之種原蒐集、保存、利用、雜交選育及命名推廣。二、花卉穩質穩量、智慧環控、低碳節能永續生產之技術研發及驗證。三、花卉採後處理與冷鏈運輸等產銷供應鏈上下游之技術研發及驗證。四、花卉基礎研究發展之規劃及執行。五、其他有關花卉研究發展事項。

第 7 條

研發服務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花卉產業合作及技術擴散之整合研發。二、花卉外銷防檢疫之盤點調查及整合研發。三、花卉應用科技研究計畫之研擬、花卉試驗研究之管考與推廣、研發成果智慧財產之推廣及維護。四、研發及產業應用人才之技術培育。五、園區財務之規劃與調度稽核、園區事業進駐之投資規劃、申請投資審核、承租土地及廠房之管理。六、園區事業之營運查核、工商、倉儲、保稅、外貿、警安與消防作業、產品檢驗之規劃、協調及管理。七、其他有關花卉創新園區研發服務事項。

第 8 條

設施環境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花卉生產環境與智能化栽培技術之分析及研究。二、花卉設施能源管理、循環再生與污染減量之新技術研發評估及驗證場域示範。三、園區公私協力設施設備與研究試驗場域之規劃、技術開發導入及維護管理。四、園區公有建物、研究設施、公共設施設備、用水、污水處理與共用管線設施之規劃、興建、維護及管理。五、其他有關設施環境及研究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工友管理及公關業務。二、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3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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