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農業部農業金融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共 13 條
法規代碼:M001006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農業部農業金融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四、重要會議之籌辦。五、其他交辦事項。
本署設下列組、室:一、綜合規劃及農業貸款組,分三科辦事。二、農業金融管理組,分三科辦事。三、農業保險及資訊組,分三科辦事。四、秘書室。五、人事室。六、政風室。七、主計室。
綜合規劃及農業貸款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農業金融體系之綜合規劃與研究發展之協調及監督。二、年度施政方針與施政計畫之研析、規劃、協調及考核。三、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政策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四、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法規之研擬、修訂及解釋。五、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金融檢查事項之處理、協調及違反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法規之處分。六、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利息差額補貼政策之規劃及研擬。七、農業信用保證制度之規劃、管理及監督。八、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與國內其他農業部門之協調、聯繫。九、農業金融教育訓練計畫之研析、規劃、協調及執行。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及農業貸款事項。
農業金融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農業金融政策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二、農業金融體系監理業務與存款保險制度之協調及聯繫。三、農業金融法規之研擬、修訂及解釋。四、農業金融機構本分支機構及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之管理。五、金融檢查事項之處理、協調與違反農業金融法規之取締及處分。六、農業金融機構重大突發缺失事件之處理及安全維護。七、農漁會信用部整頓、合併及賠付專款之執行。八、農業金融機構資料之蒐集、分析與金融預警措施及防制洗錢作業之擬定、推動。九、全國農業金庫公股股權之管理、協調與公股代表之遴派及考核。十、其他有關農業金融管理事項。
農業保險及資訊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農業保險政策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二、農業保險法規之研擬、修訂及解釋。三、農業保險業務之規劃、推動、宣導及管考。四、農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之輔導、管理及監督。五、農業保險危險分散與勘損機制之建立、推動與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業務、財務之管理及監督。六、國內、外農業保險資訊之蒐集、分析與農業保險資料庫之建置及應用。七、農業保險政策與業務之協調及聯繫。八、金融檢查機構辦理農漁會擔任保險人檢查事項之處理、協調與違反農業保險法規之取締及處分。九、農業金融資訊共用平台之規劃、推動、協調及監督。十、其他有關農業保險及資訊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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