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共 16 條
法規代碼:M001006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四、重要會議之籌辦。五、其他交辦事項。
本署設下列組、室:一、保育企劃組,分五科辦事。二、保育管理組,分四科辦事。三、森林管理組,分四科辦事。四、森林產業組,分四科辦事。五、森林育樂組,分四科辦事。六、集水區治理組,分三科辦事。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八、人事室,分二科辦事。九、政風室。十、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保育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一、陸域生物多樣性保育、永續森林生態政策與施政計畫之擬訂、審議及評估。二、國土棲地空間之策略規劃及整合;生態系服務之策略規劃、整合及其價值評估。三、森林資源、森林與自然碳匯調查監測之規劃、推動及督導;航遙測影像於資源調查之發展及應用。四、森林碳管理策略與公私協力之規劃、擬訂及推動。五、國有林事業區經營計畫之審議及督導。六、保育與林業國際合作、國際公約與兩岸事務之規劃、整合及協調。七、林業歷史之調查、紀錄及應用。八、自然生態與資源調查資料庫之整合、流通及運用;資通安全與地理圖資倉儲事項之策劃、管理、推動及督導。九、林業與自然保育相關法規之審議、研修及釋疑;訴願、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案件之協辦。十、其他有關保育企劃事項。
保育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自然資源保育政策之規劃及推動。二、自然保護區、陸域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之劃設、指定、公告、廢止及變更;陸域有效保育地之規劃及推動。三、陸域瀕危野生動物與植物保育之規劃及推動;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與珍貴稀有植物名錄之指定、公告、廢止及變更。四、生態服務給付與友善生態生產之規劃及推動。五、社區保育與其他棲地保育之規劃及推動;保育相關產業與專業人員之輔導及推動。六、原住民族相關森林與自然保育之策劃、協調及督導。七、陸域野生物資源永續利用與管理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八、陸域野生動物輸出入之審核及管理;陸域特定入侵種動物危害控制措施之規劃及推動。九、自然保育研究與陸域野生動物救援及其醫療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十、其他有關保育管理事項。
森林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林地與森林資源之維護;非法侵害及破壞之遏止。二、國有林地產籍管理;國、公、私有林林地使用管制工作之執行及督導。三、國有林地出租或撥用案件之審核;國有出租造林地之管理。四、國有林巡護管理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五、國有林地占用與竊取林產物案件防範措施之擬議、執行及督導。六、森林火災防救策略與計畫之擬訂、執行、督導及考核。七、保安林生態系服務價值之維護、檢訂及監測;保安林公私協力參與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八、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九、林業與自然保育綜合性業務之推廣及行銷。十、其他有關森林管理事項。
森林產業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永續木竹資源之營造及多元林產業發展之輔導。二、林木種原保存、育苗、造林、撫育之規劃、審核及督導。三、人工林、農地營林永續生產之規劃、協調、審核及督導。四、林產業之人才培力、輔導、驗證管理及經濟分析;林下經濟、森林產物之研發。五、國有林林產物之處分與在地居民採取利用之規劃及督導。六、輔導獎勵造林相關法規之訂修、解釋、審核及督導。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相關法規之訂修、解釋與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八、樹木保護相關法規之訂修、解釋、審核及督導。九、林木生物危害防治相關業務之規劃、審核及督導。十、其他有關森林產業事項。
森林育樂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森林遊憩體驗之優化;森林教育與療癒功能之深化;友善山林活動場域之營造。二、森林育樂法規之訂修及解釋。三、國家森林遊樂區、平地森林園區、林業文化園區資源維護、規劃設置與營運管理之督導、執行及考核。四、自然教育中心、生態教育館規劃設置、營運管理、課程研發與宣導推廣之督導、執行及考核。五、森林育樂場域設施、軌道相關工程之執行、考核及生態友善機制之推動。六、森林育樂場域軌道設施營運管理與行車安全之審定、督導及執行。七、自然步道規劃設置、經營管理與合作推廣之督導、執行及考核。八、國家森林志願服務、環境解說、生態旅遊規劃與推動之督導、執行及考核。九、其他有關森林育樂事項。
集水區治理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國有林集水區防災治理之調查與規劃;國有林工程生態友善機制之推動及督導。二、國有林集水區保育治理與林道維護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三、國有林集水區與林道災害緊急處理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四、林道管理與辦公廳舍新建工程之推動及督導。五、國有林大規模土砂災害之防災及應變處理。六、國有林集水區治理、林道維護與防災技術之研發、推廣及運用。七、其他有關集水區治理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議事、研考、出納、財務、採購、營繕及其他事務管理。三、本署辦公廳、宿舍、公務車等財產之管理。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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