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嘉義農業試驗分所(以下簡稱本分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共 11 條
法規代碼:M0010048|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嘉義農業試驗分所(以下簡稱本分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分所長綜理分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本分所設下列系、室:一、農藝系。二、園藝系。三、植物保護系。四、秘書室。五、人事室。六、主計室。
農藝系掌理事項如下:一、農藝作物種原之蒐集、鑑定、保存、評估及開發利用。二、農藝作物品種改良、遺傳及栽培技術之研究。三、農藝作物品質、生理、生化、生物技術、抗逆境及安全生產體系之研究。四、農藝作物採收後處理、加工及利用之研究。五、其他有關農藝試驗研究事項。
園藝系掌理事項如下:一、果樹種原之蒐集、鑑定、保存、評估及開發利用。二、果樹品種改良、遺傳及栽培技術之研究。三、果樹品質、生理、生化、生物技術及安全生產體系之研究。四、園藝作物採收後處理、加工及利用之研究。五、其他有關園藝試驗研究事項。
植物保護系掌理事項如下:一、農園藝作物特定病害病原鑑定、發病生態及綜合管理技術之研究。二、農園藝作物特定害蟲鑑定、發生生態及綜合管理技術之研究。三、農園藝作物特定病蟲害防檢疫檢測技術、非農藥防治技術及資材開發利用之研究。四、其他有關植物保護試驗研究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工友管理及公關業務。二、不屬其他各系、室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分所人事事項。
主計室掌理本分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分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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