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農業部花蓮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共 14 條
法規代碼:M0010045|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農業部花蓮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場長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場長襄助場長處理場務。
秘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場設下列科、室、分場、中心:一、作物改良科。二、作物環境科。三、農業推廣科。四、秘書室。五、人事室。六、主計室。七、蘭陽分場。八、有機農業研究中心。
作物改良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區域性農作物品種改良、良種繁殖與保育之研發、示範及推廣。二、區域性農作物栽培管理、優質安全生產體系、採後處理與加工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三、區域性農作物天然災害之防減災與復育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四、區域性農業遺傳資源之蒐集、鑑定、保存及應用研究。五、生物技術於區域性農作物繁殖與輔助育種之研發、示範及推廣。六、其他有關區域性作物改良事項。
作物環境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區域性農作物營養診斷、土壤品質檢測與優化技術之研發、示範、推廣及服務。二、區域性農作物病蟲草害防治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三、生物性資材於區域性農作物生長與害物防治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四、區域性農業剩餘物循環與增匯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五、區域性農業機械化、自動化、智慧化設備與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六、其他有關區域性作物環境事項。
農業推廣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區域性農業推廣與食農教育、農民與農企業培訓、農業經營輔導之研發及推廣。二、區域性農村產業文化、休閒農業與農村生活改善之示範推廣及應用研究。三、區域性農民與消費者服務、技術諮詢之規劃及執行。四、配合國際農業技術合作之執行。五、區域性農業改良研究成果之保護、管理及應用。六、其他有關區域性農業推廣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工友管理及公關業務。二、不屬其他各科、室、分場、中心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場人事事項。
主計室掌理本場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蘭陽分場掌理事項如下:一、蘭陽地區果樹、蔬菜、花卉品種改良與新品種之示範及良種繁殖。二、蘭陽地區果樹、蔬菜、花卉栽培管理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三、其他有關轄區農業改良事項。
有機農業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農藝、園藝、特用作物等有機栽培與採後處理、加工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二、有機多元與永續循環經營模式之研發、示範及推廣。三、有機生態環境營造技術與強化生態系統服務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四、有機栽培病蟲草害綜合管理技術與資材之研發、示範及推廣。五、有機農業食農教育、技術諮詢之推廣及國際交流。六、其他有關本中心有機農業事項。
本場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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