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農業部漁業署為辦理漁業廣播業務,特設漁業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
共 5 條
法規代碼:M0000152|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農業部漁業署為辦理漁業廣播業務,特設漁業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
本臺掌理下列事項:一、節目與新聞之規劃、製播及管理。二、農漁業政策、生產與生態教育活動及公共服務之推播。三、海上氣象、航行安全資訊及海難救助之廣播。四、海上作業漁船之漁業通訊服務。五、傳播、漁業通訊系統與電機設備之規劃、架裝及維護管理。六、其他有關農漁業廣播宣導事項。
本臺置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臺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本臺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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