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農業部農糧署為辦理各地區農糧產業發展業務,特設各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
共 7 條
法規代碼:M0000104|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農業部農糧署為辦理各地區農糧產業發展業務,特設各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
各分署之名稱,以加冠所轄區域為原則。
各分署掌理下列事項:一、區域性農糧作物產銷措施之執行、協調及輔導。二、區域性農糧產業調查、資訊彙集與分析之執行、協調及輔導。三、區域性農糧作物天然災害統計與救助之協調及輔導。四、區域性農地土壤、肥料、種苗、農機管理與肥料運銷業務之執行、協調及輔導。五、區域性農糧產品交易市場銷售與加工業務之執行、協調及輔導。六、區域性有機農業推廣與農糧產品安全品質管理之執行、協調及輔導。七、區域性糧食收購、儲運、加工與配撥之執行、協調及輔導。八、區域性糧商輔導、糧價調查與糧食調節之執行、協調及輔導。九、區域性米質檢驗、分級管理之執行、協調及輔導。十、其他有關農糧產業發展事項。
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各分署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各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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